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等各个环节离不开运输。运输是联系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的桥梁和纽带。正因为如此,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等各个环节也就成了运输的源头。大量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分析和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章情况统计数据表明,危险品运输源头的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隐患和漏洞,危险化学品运输源头管理亟待加强。
一、源头管理缺失是导致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
我国每年通过公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约有2亿吨、3000多个品种,仅液氯每年的运输量就达400万吨,液氨每年的运输量达300万吨。据中国化工信息中心统计,2006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事故起数逆势上升,全年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发生事故237起,与2005年相比,上升了14.5%。据公安部今年上半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通报:上半年,全国共发生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207起,共造成154人死亡,比去年同期上升31.6%。其中,源头管理缺失是导致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据保守估计,全国每年发生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中,除因驾驶人超速、机械故障、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外,绝大部分的事故与运输源头有直接的关系。发生的事故主要集中在:一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等各个环节的托运人无视国家的行政法规,违规将危险化学品给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和没有上岗证的从业人员承运。报载:2006年,广州交委曾联合多个职能部门开展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从5月29至5月31日3天时间,共检查危险品运输车辆95车次,查获无道路运输证非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6辆;二是违规将危险化学品给不具备相应运输技术条件的车辆承运;三是严重超装超载;四是将不同性质的危险化学品混装;五是超类别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近几年来比较典型的重大事故有:
2002年3月11日20时15分,广东省茂名市一辆核载5吨的个体槽罐车装载12.49吨二甲苯运往中山市,行驶至南海市小塘镇长安路皇宫酒店门前时,由于车辆严重超载,左后轮半轴突然断裂,车轮脱出,撞断罐体阀门,致使二甲苯全部泄漏。
2003年7月9日凌晨1时许,湖南省通道县一辆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槽罐车,载运浓硫酸17.12吨由融安县驶回湖南,行至三江侗族自治县丹洲镇东风村路段时,槽罐阀门断裂,所载硫酸全部泄漏,造成严重污染。
2004年4月3日下午6时15分,一辆浙J-25125的大货车通过泉州大桥北端收费站后,在距收费处100余米的桥面时,车上运载的过氧化甲乙酮和乙辛酸钴因混装发生爆炸。造成1人当场死亡、2人轻伤、3人轻微伤和泉州大桥损坏、3部汽车、2部摩托车以及附近95户民房窗户玻璃等损坏。事故相关的经营者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物品资质,生产者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承运人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资质。
2004年6月11日,广东省茂名市发生了一起无运输资质的超载运输车,运输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环氧乙烷,在闹市区发生车辆大梁折断,紧急疏散居民近万人的恶性事故。
2004年7月16日零时,无危险品运输资格的赵士勇驾车途经浙江省高速公路苍南县分水关路段时,发生翻车事故,致使车上29.84吨苯酚泄漏,导致高速公路损失、苍南县横阳支江水体污染等严重后果。
2004年12月6日,葫芦岛市一辆挂靠某运输公司的个体货车准备运载硫酸。驾驶员违章操作,在硫酸中兑水后,用打火机照明观察液面,导致罐内气体遇明火爆炸,驾驶员当场身亡。
2005年3月8日18时20分,河南驾驶员钱国臣驾驶一辆装有10吨黄磷的大货车在丹江口市环城南路遇一只小狗横穿公路,踩紧急制动避让,致使装黄磷的桶被碰破,引发火灾,造成爆炸,致使9人烧伤,64人灼伤。在这次事故中,驾驶员不具备从业资格,不了解黄磷的运输要用水、固体剂进行保护包装,防止碰撞燃烧。
2005年3月17日江西梨温高速公路上发生的3·17特大爆炸事故,其货车核载只有1.48吨,实载黑火药6吨,超载装运火药达300%,造成了27人死亡的特大恶性事故。
2005年3月29日,因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超载运输液氯发生翻车,造成重大液氯泄漏事故,共造成29人因氯气中毒死亡,456人中毒住院治疗,1867人门诊留治,10500名村民被迫疏散转移,近9000头家畜、家禽死亡。
2005年6月15日17时许,一辆转卖半年多未办理过户手续,且驾驶人不具备危险品运输从业资格的陕A31778号液化石油气罐车,装载17.65吨液化石油气(核载10吨),由咸阳炼油厂驶往杨陵区,行至杨陵区西农路立交桥时,因罐车车体高度超过立交桥涵洞高度,致使车辆被卡在涵洞内,罐体顶部阀门被撞坏,液化石油气发生泄漏。事故造成陇海铁路中断运行近11个小时,现场1公里范围内1.2万名群众被疏散。
2005年6月20日8时许,山东省淄博市驾驶人郑彦林驾驶淄博市临淄迅达运输有限公司鲁C66256号槽罐车,装载30吨偏氯乙烯,由山东淄博驶往江苏苏州,行至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境内205国道1017公里加200米处,罐体阀门发生泄漏。
2006年3月14日下午,太旧高速公路上,一辆没有危险品运输证的威铃小卡,拉着装有二硫化碳残液罐体的从河北返回昔阳的途中,因罐内突然着火引起爆炸,车上两人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2006年5月16日,重庆市九龙坡一市场内,一辆无运输危险货物资质,装载10万只左右打火机的加长货车发生连环爆炸燃烧。
2006年6月12日下午5时左右,一辆未取得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证、利用套牌的冀G25345普货车车辆在繁峙县突遇车祸,60吨煤焦油泄漏,流入大沙河,并顺流而下至河北阜平境内。
2007年1月30日,山东淄博一家化工企业的一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汽车在湖北孝感酿成了一起硫酸二甲酯泄漏事故,造成上百人中毒,1人死亡。这辆肇事车在湖北孝感的审报用途为装载甲醇,却被该企业私自改为装载硫酸二甲酯。
2007年7月5日10时50分左右,一辆载有27吨四氯化钛的津AB0159的槽罐车底部因老化发生裂缝,裂缝长25CM,在京沪高速川星服务区发生泄漏。
造成上述事故的,除个别主要责任人当场死亡和个别救援及时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故外,大多数主要责任人,受到了法律的追究, 都以危险物品肇事罪被法院判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造成源头管理缺失的主要原因分析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宣传不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虽然规定了: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但一些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单位,却错误地认为,只要保证危险化学品在本单位内安全就行了,出了本单位的大门,安全就与已无关了。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有这种思想的单位绝不在少数。因而,认为给谁运输、车辆状况如何、车载多少、适不适装、有无安全隐患,均与自己关系不大或没有关系。加上,一些单位,长期这样经营,没有受到过这方面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更不愿得罪运输的合作伙伴,从而为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发生埋下了祸根。
2、危险化学品承运人和托运人受利益驱动,引发违规运输。随着运输市场的发展,运力与运量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由于恶性竞争,货运业主以竞相压价来争揽货源,运价始终在低位运行。谁的运价低,谁才有可能赢得较多的市场份额。货运业主为了降低成本,多创经济效益,普遍存在多拉快跑、超限超载、带病行驶的现象。加上,危险品运价比普通货运运价稍高,相对有利可图,便违规承接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这些承运人既不知所运输危险品理化性质和危害特性,又没有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更不知如何应急救援,一旦发生事故,便束手无策,不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扩大,事故的后果一般都比较严重。另一方面,部分托运人为了降低成本,节省运费,往往也希望委托一些运价较低的非专业运输单位运输危险品,致使事故时有发生。
3、多头管理,责任不明、监管乏力,使得无证、非法运输难以得到根本抑制。一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虽然在第三十八条中明确:“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却没有明确违反了规定,应由谁处理和如何处理的问题,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即使在路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的托运人违规托运,也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实施处罚处理,这样实际上助长了违规托运。同时,异地运输又涉及不同地区的相关部门,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只追究和处理肇事者,造成托运监管盲区。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虽对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等环节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由于管理主体涉及交通、民航、铁路、公安、质监、安监等10个部门,各部门之间在管理职能上存在严重交叉,形成多个部门都有权管,但都管不好的状况。就肇事车来说,按现有管理体制,就涉及到四个部门。槽罐归质检部门管,车体属运管部门管,车辆上路通行又涉及公安部门,车辆所在企业管理涉及安监部门。就道路运输监管而言,又涉及公安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在公安机关内部,涉及运输安全的管理部门有消防和交警两个部门,容易产生职责不清和推诿扯皮。三是仅仅依靠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路查,难以保证能取缔非法运输、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随着交通基础建设特别是公路建设的加快,纵横交错的公路网已经形成,一方面交通、公安部门没有足够的力量,也不可能全天候地在每一条道路的每一个重要节点上设置检查站点,来查堵非法运输、违规运输的漏洞,也不可能查到每一辆非法运输、违规运输的车辆。就是在全国大规模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期间的2006年11月12日下午5时许,就有一辆没办理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运输剧毒化学品苯酚的重型半挂车,竟从吉林运载26吨苯酚开至长沙,行程上千公里,才被查获。守株待兔是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非法运输、违规运输。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源头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1、要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知法是守法的前提。要认真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效果,提高社会知晓率。从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重大事故受到法律追究的情况看,不少人对条例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因此,有必要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采取必要的强制宣传措施,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宣传教育的义务、责任和形式,以强化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强化对非法从事对危险化学品运输造成重大事故受到追究案例的宣传,使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人和非法托运者认识到违法需要付出的代价,从而采取行之有效地措施,全面落实管理责任,自觉把好运输源头关。
2、加强对托运人的管理,切实规范好化学危险品托运行为。托运人的责任不落实,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源头管理就是一句空话。因此,要尽快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内容,制定处罚条款。建议在修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时,应当明确托运人的法律责任,并落实相关部门对托运方的监管责任,从源头上把好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关。同时,赋予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对存在严重隐患的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强制措施权。
3、改革危险化学品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源头监管主体及职责。第一种办法是赋予公安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对非法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的行政处罚权,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从源头上进行处罚处理,打牢危险化学品运输源头第一道防线,以教育托运人依法托运,依法经营。第二种办法是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危险物品的运输,一盘棋地推进危险化学品各个环节的管理。当前,可按危险化学品的稳定特性和危害特性对运输实行等级分类管理,以突出管理重点,提高管理效果。与此同时,要加大危险化学品监管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与沟通,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和检查频次,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协同执法,依法对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实施从严从重处罚。还要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处理建议程序制度和报备制度。对在非管辖区域内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和发生的事故,认为需要由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并将建议抄送国家或省安全生产监督机关备案,合理的由国家或省安全生产监督机关负责督促落实,不合理的可由国家或省安全生产监督机关变更或撤销,并告之原建议机关。
4、建立全国性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的信息互动平台,为危险化学品运输及管理工作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危险化学品运输具有长距离、跨地区的特点。据报导,2004年北京市共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11起,其中10起都是外省进京车辆造成的,因此,让相关部门都了解掌握全国合规运输车辆的信息,是提高运输监管质量和效率的首选。由于目前还没有建立跨行政区、跨部门通报协查的机制,不便于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的适时监管,对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检查出来的问题,有管辖权的异地相关部门不知道,所以也无法追究源头有关托运人、运输单位的责任,被处罚的往往只是驾驶人员。通过信息平台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危险品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实际状况、违章及事故发生情况、相关责任人追究情况,为危险货物运输招投标、托运化学危险品及签订运输合同提供准确方便的信息,同时通过信息查讯,可以杜绝事故发生者异地继续从事危险品运输,可以减少对合规车辆的停车检查,可以及时发现不合法的运输车辆,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降低非法运输。
总之,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源头安全管理,是一种事先的、主动的、有效的管理方法,也是当前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客观需要和必然选择。今年6月份以来,南京运管部门连续查获3起无资质邮政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事情,表明危险品源头管理的复杂性,可以说危险运输安全管理任重而道远。现实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部门只有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不断地改进管理的方式与手段,实施标本兼治,才能建立起长效的管理机制与体制,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