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天然气供应安全应对策略
1. 天然气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
进入21世纪后,我国天然气工业和天然气市场发展速度明显加快。2007年,全国共生产天然气694×108m3,是2000年的2.7倍;2006年的市场消费量达到了561×108m3,比2000年增加316×108m3;基本建成了全国性天然气骨干管网;天然气市场已由上世纪产区附近的区域性市场逐步发展成为全国性市场。
然而,随着2003年起国际油价的一路飚升,我国天然气价格与原油和成品油的等热值价差越来越大。环境友好、热效率高、价格低廉的天然气受到工业企业和城镇居民的追捧,天然气市场需求呈爆炸式增长,远远超出了国内天然气产量和商品量的增速。于是,从2004年冬季起,我国一些大城市,如北京市、江苏省、河南省、西安市等,相继出现了“气紧”或“气荒”,并蔓延到了曾经是天然气供应十分充足的川渝地区,成都市出租车排长队加气的现象由罕见变为平常。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的供需缺口已从2003年的2亿立方米增至2007年的27亿立方米,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面对严峻的供需缺口,国家发改委在2007年9月颁布了《天然气利用政策》。力图缓解当前紧张的天然气供需矛盾,提高天然气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但应看到,目前天然气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的份额仅为3.5%,不但低于经济发达国家,而且只有亚洲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市场潜力巨大。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曾预计,2010年我国天然气供需缺口为370亿立方米,2020年将达到900亿立方米。虽然《天然气利用政策》的实施可以抑制部分不合理需求,而且国内天然气供应量可能会比预期的高,但近期供需矛盾还很难缓解。
2. 保障我国天然气供应安全的对策与措施
显然,如果用国际上判定天然气供应存在风险的定义,现在我国实际上已显现出天然气供应安全问题的苗头,而随着引进国外天然气量的增加,又将给天然气供应安全带来新的挑战。因此,重视和关注天然气供应安全并制定相关应对策略,是我国政府和企业面临的紧迫课题。从国外经验和实践并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制定确保天然气供应安全的法律法规或政策
制定《能源(天然气)安全法》或《能源(天然气)供应紧急状态法》,同时,配套出台相关的政策或规定。天然气供应安全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应包含以下内容:指出天然气供应所涉及的风险;确定最佳的或可接受的供应安全水平;提出可以运用的应对天然气供应紧张或大面积中断的措施和手段;设计如何处置所发生的预期和非预期天然气供应中断事件。
另外,还应明确负责天然气供应安全的责任者和监管部门,以及天然气的储备责任,包括责任者和最低储备气量等。
国家成立由政府部门和三大石油公司共同组成的天然气供应安全协调小组,决策解决天然气供应出现大面积中断的紧急措施(国外对天然气供应大面积中断的定义是,连续8周中断20%以上的天然气供应。)。
(2) 调整天然气价格
天然气价格偏低并与替代燃料(如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煤气)的等热值价格差距过大是我国天然气近期供应紧张、远期供应严重失衡的主要原因。国际上,天然气井口价和国际贸易价或者由市场供需调节,或者与替代燃料的市场价格挂钩或关联,这样不仅有利于抑制市场的非理性需求,而且有助于用户在天然气供应紧张或中断时的燃料替代或切换。
目前,我国天然气井口价与国内中质原油价格的比价不到0.3:1,而在国际市场上和许多国家内,该比价在(0.8~1):1。因此,应尽快理顺我国天然气价格与替代燃料价格的关系。从我国国情及消费水平考虑,我国天然气出厂价与国内中质原油的等热值价格比应在(0.6~0.8):1之间,消费终端的等热值价格水平应接近替代燃料(如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等)的价格。
(3) 实现天然气供应多元化
实现天然气供应多元化的措施有:加强国内天然气资源勘探,增加天然气供应源和供应点;多形式(管道天然气和LNG)、多路线(陆上从东北、内蒙古、新疆、缅甸;海上从东北和东南)、多国家和地区(俄罗斯、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缅甸、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及中东地区)进口境外天然气,分散进口资源中断的风险;加强不同输气管线
的联络线建设,提高供应保障度;从一个国家进口的天然气量不能超过进口总量的60%;利用国际LNG现货市场采购现货LNG;与天然气出口国签订长期供气合同,在供气量条款中保留10%以上供需弹性。
(4) 建立天然气储备机制
具体作法是:大力建设天然气地下储气库(目前我国地下储气库的数量和工作气容量均很小),储气库工作气容量保持在国内天然气消费总量的15%左右(世界平均为12%);储气库建设以商业型的季节性储气库和调峰储气库为主,在北京、上海、广州等重要城市附近,可由国家投资建设战略或应急储气库,或在商业储气库保留一定工作气量作战略储备或应急储备,储存的工作气量能保证城市民用、商用和车用燃料1个月的消费;气田和长输管线保留10%以上的生产能力和输气容量;非可停供气大用户或无燃料替代能力的用户应储存3天以上的用气量;在天然气价格构成中增加储气费,费率按成本加成法制定。
(5) 发展可停供气用户
现在,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的可停供气用户,这对于保障城镇居民生活和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等用气需求极为不利。因此,对于有燃料替代能力和可以使用双燃料的工业用户,应发展其成为可停供气用户,而且可停供气用户的用气量应占工业用气总量的30%,燃气发电厂(包括基荷发电和调峰发电)用户应具有双燃料发电能力。为鼓励工业用户签订可停供气合同,应调整工业用气价格,使之接近替代燃料(如重质或轻质燃料油)价格,二是给予可停供气用户优惠价或折扣价。
(6) 制定天然气供应突然中断或需求严重不足的应急预案
不仅国家要制定应对天然气供应中断的紧急对策和所可能采取的行动,国内天然气供应商(三大石油公司)也要根据国家的应急方案,配套制定各自的响应机制,明确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为缓解供需紧张所采取的措施。
应急预案应适时进行检验,并根据国内外天然气工业和天然气市场发展,及时进行修正。
(7) 加快天然气市场的改革与开放步伐,利用市场机制解决天然气供应安全问题
国外的经验表明,开放的天然气市场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平衡天然气供应与需求。市场开放不仅可以确保天然气达到其最高利用价值,它也创造或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措施或手段减轻非预期因素,如严寒、事故等对天然气供应的影响。因此,应采用市场机制来处理天然气供应安全问题,而政府的作用只是制定市场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关注弱势群体或小用户的天然气供应;制定处置紧急状态的政策等。
参考文献
[1] IEA. Security of gas supply in open markets[R].[S. l.]:[s. n.],2004.
[2] IEA. Natural gas market review 2007:Security in a Globalising Masket to 2015[R].[S. l.].[s. n.],2007.
[3] 胡奥林.解读《天然气利用政策》[J].天然气工业,2008,28(2):157-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