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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电安全对策

作者:秦湘翔  来源:《电力安全技术》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08日

(建瓯市电力公司,福建 建瓯 353100)

  经过农网改造,农村电网状况有了极大的改观,但农村电力设施点多、线长、面广,加之农村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农电伤亡事故、设备损坏事故时有发生。如何减少和防范农电安全事故的发生,规避农电安全风险,是摆在县级供电企业面前一个十分严重的现实问题。笔者结合本地和闽北实际,提出几点个人看法,供探讨。

1 以人为本,抓好 和岗位培训

  要保证安全,人的因素是第一位,只有提高员工素质,安全工作才能得到可靠的保证。从企业管理提倡以人为本的长远发展战略来看,乡(镇)供电所抓好聘用农村电工的 和岗位培训,是杜绝事故发生的根本。农村电工长期在农村工作,文化程度低,很少接受正规教育和培训,无论是政治思想素质、安全意识,还是业务技能,距电力行业的要求都相差甚远。有计划、系统地进行农村电工的 和岗位培训,提高农村电工安全业务技能素质是当务之急,可采取加大考核力度,持证上岗,尝试末位待岗的竞争机制,确保培训工作的有效性。

2 从源头上保障农网安全运行

  从抓好农网工程设计、用料及施工质量监督、验收的源头,来保障农网的安全运行。为保证农网改造工程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在农网工程设计和工程用料上,应采用低损耗、安全性能好的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如配电变压器30 kVA以下采用低压电缆出线,50 kVA以上安装低压综合计量箱,80 kVA以上安装灭弧式高压跌落式开关,电表箱采用复合绝缘材料,农村居住密集区架设绝缘导线和集束导线等。规范采购渠道,严禁伪劣材料、设备入网运行。制定工程质量标准,抓好施工质量监督,严格按标准验收,防止“安全隐患”工程出世。做好验收工程整改消缺工作,一改到底,不留缺陷。

3 划分产权,明确农电安全责任

  农网改造后对各类电力用户均要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设备管理责任分界点,划分产权,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如闽北地区农村小水电站较多,村级小水电站大都设备陈旧,维护管理滞后,农村小水电站及10kV发、供合一的联网线路,根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必须具备联网相关基本条件后,经县级供电企业验收,对符合并网条件的,签订联网调度协议后准予联网,不具备并网条件的将不予联网。所有供用电合同及联网协议必须是经司法公证的有效合同,便于日后处理事故或出现纠纷作为法律依据。

4 投入资金,加快设备更新,提高防范能力

  乡(镇)电力体制改革后,乡(镇)供电所的人、财、物划拨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原乡(镇)35 kV变电站大都是八十年代初的设备,设备陈旧老化,事故隐患大,乡(镇)因苦于资金短缺,一直未进行技术升级和设备改造。目前,农村电网10 kV和0.4 kV线路基本上得到或正在改造,而县级供电企业的乡(镇)35 kV变电站改造的较少,也因资金问题,迟迟未能着手设备的改造更新,这是摆在农电企业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电网设备的安全关系到人身安全和供电质量的问题, 农电企业应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加快乡(镇)35 kV变电站设备更新,提高安全的防范能力。

5 加大农村安全用电的宣传力度

  积极开展农村安全用电的宣传活动。农电企业要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安全用电的宣传,通过电影、有线电视、广播、宣传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农民用电常识,宣传违章用电的危害,特别要对小学生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 农村电力设施应加强警示牌的安装管理,防范人为误登,农村居民家中的漏电保护装置必须普及应用,以防家中线路漏电伤人,从而使农村安全用电达到家喻户晓,以减少农电事故的发生。

6 建立健全安全预防监督机制

  乡(镇)供电所“四到户”管理后,农电管理工作量加大,供电所人员大都是一人多岗,身兼数职,安全风险随之增大。农电安全既要抓人的因素,又要抓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农电安全的基本方针,在预防上下功夫,搞好安全风险分析,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针对农村私拉乱接违章搭盖现象,危及人身安全的电线、违章建筑要及时进行清理,对运行的设备、电力安全通道要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和运行巡视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及挤占电力安全通道的现象。农电部门要建立健全预防监督体系。对乡(镇)供电所人员要不断加强 、技术培训,从思想上改变农村电工淡薄的安全意识,使他们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狠刹各类违章,特别是习惯性违章。供电所要设置专职安全员,协助所长对安全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农电安监部门要对违章现象、不安全因素按照规定严肃处理、进行曝光。

7 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减轻农电企业赔偿负担

  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农电部门可对电力设施、主要设备、工作人员进行出资担保,一旦出现电力设施造成触电伤亡,施工操作伤亡或设备的损毁、丢失、被盗,由保险公司根据投保的金额数量负责理赔,以减轻农电企业的损失和赔偿的负担。

8 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农电企业利益

  随着农村用电的普及,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发生后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不少纠纷中农电企业被无端牵扯进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损害了农电企业在社会上的形象和自身的经济利益。违章建筑、伪劣电器、偷伐树木、私拉乱接、违章用电等造成的触电伤亡事故, 事后却找到农电部门要求赔偿。农电部门只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财产和农电企业的形象不受侵犯,运用法律法规,对诉讼案件据理力争。针对法律上“无过错责任原则”,电力部门应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制定有关触电伤亡判决和赔偿标准,使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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