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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2月17日

        二、现行法律体制下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对策
        (一)行政法律保护
        现阶段电力设施的法律保护主要采取行政执法保护,这是供电企业目前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所采取的重要手段,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争取地方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针对当地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出问题,利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的名义,发布有关通告、通知、规定等,要求各类侵害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行为人限期停止侵害、消除危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二是争取地方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出台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使电力设施的各项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当发现行为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作业或其它行为时,即使向行为人发送隐患通知书;当行为人拒绝签收隐患通知书时,可以通过公证送达方式保留证据;
        四是当行为人拒不改正、停止违章作业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发送书面报告,提请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处理,报告应要求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收文单位出具签收回执给供电企业存执、当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对供电企业的书面报告不予及时处理时,供电企业应当再次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送书面紧急处理报告,并阐明不及时处理的严重后果及依法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违法行为是政府的法定职责;
        五是当架空电力线路下面植物生长超越安全距离时,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行细则》的规定,供电企业应该通知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修剪、砍伐,如果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在通知指定的合理时间内拒不修建、砍伐时,供电企业有权予以修剪、砍伐并不作补偿。
        (二)民事法律保护
        民事法律保护主要针对的是未形成犯罪的盗窃、破坏行为。实践中,对于加害人侵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供电企业可以通过和解与调解的方式与加害人达成一致,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对于采取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电力设施的侵权问题,应当视个案而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加害行为,供电企业可以和解或调解方式处理:加害人的主观属于过失;加害人的主观虽属故意,但对错误行为有诚恳的认识;加害人行为违法性的严重程度尚不构成犯罪;加害人愿意立即停止、纠正侵害行为;加害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有些加害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恶劣,与供电企业的对抗性强,行为违法程度严重,造成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不适用调解或和解。
        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问题,有利于化解矛盾,快速解决纷争,减少解决成本,同时,也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调一致。因此,对于符合和解或调解条件的加害案件,供电企业尽可能采取和解或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刑事法律保护
        破坏电力设施的情况比较复杂,许多案件并不仅仅是单纯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是行为人以盗窃电力设备为目的,但其采取的手段、行为方式同时又破坏了电力设施。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了三种情形的处理:一是盗窃电力设备,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但其盗窃电力设备价值低,盗窃数额尚未达到盗窃罪数额标准的,此时,该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量刑。二是破坏电力设备罪不以当事人是否具有破坏电力设施的目的,而是以其后果定罪立案。既使你实施的是盗窃行为,却产生了刑法规定的严重后果,那就应当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电力设施罪论处。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如果同时具备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想象竞合,根据重罪优于轻罪的原则,应定性为“破坏电力设备罪”。三是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能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但如果该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如盗窃罪、毁坏公私财物罪等,应按其他犯罪予以处罚。
        实践中,当不法分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时,对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便已经上升到了刑事制裁的高度,应按照上述规定正确认定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以根据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加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大限度挽回犯罪行为给供电企业造成的损失。
        随着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实现政企分开,优先竞争的电力市场业已形成。在未来的电力体制改革中,不论管理体制如何变化,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和供电可靠性,将是改革成败的客观标准之一。保护电力设施不受损害,只能也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全面性的防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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