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安全评价就是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分析,判断事故发生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以达到实现系统安全的目的,并为其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安全评价类型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四种。
我国安全评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已走过20多个年头,真正步入正轨应该是从90年代中期开始。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将我国安全评价工作,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
安全评价不仅涉及自然科学,也涉及到管理学、逻辑学和心理学等社会科学的相关知识,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安全评价与生产技术水平、安全管理水平、生产者和管理者的素质以及社会、人文和文化背景等因素密切相关,国外现有的安全评价方法大多数为定量、半定量方法,主要针对评价危险装置或单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国内的安全评价方法大多数为定性方法,只适用于企业的安全管理评价或评比。因定性评价方法主要依据经验判断,不同类型评价对象的评价结果,其可比性较差。因此,我国的安全评价方法的完善,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如各类事故后果模型、事故经济损失评价方法、事故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人的行为安全评价方法和不同行业可接受的风险标准等。
虽然,我国安全评价已经被纳入法律轨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三令五申,要求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但是,综观我国安全评价工作,可谓步履维艰:除了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以外,其他诸如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则少有进行。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不认识、不理解、不重视。
大多数企业领导人不理解安全评价到底是什么,认识不到安全评价的重要意义。在某些企业领导眼中,安全评价类似于乱收费。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安全评价不会像技术改造或者节能降耗那样,能够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不仅如此,还得支付中介机构的安全评价费用。所以,很多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对于安全评价不积极主动。
二、有关部门执法力度不够。虽然安全评价有法可依,但一些企业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不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和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加大管理力度,难以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对安全评价工作宣传不够。安全评价是一种新兴产业,在多数人不知道、不理解的情况下,若不加大宣传力度,使企业真正认识到它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就很难使之从被动到主动地进行安全评价,发生从“要我评价”到“我要评价”的飞跃。
四、有的安全评价质量不高,很难获得企业的认同。一些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只顾效益和时间进度,不重视评价报告的质量:一些报告流于形式;一些报告指不出建设项目的重大危险部位、找不出重大隐患;这样就难以达到评价的真正目的,失去了安全评价应有的作用。企业认为自己花了钱,没有见到直接经济效益,又达不到间接效益,就不能够理解安全评价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了。
总之,造成目前国内安全评价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且在较短的时期内难以彻底改变这种局面。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也应在内强素质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安全评价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使企业真正认识到安全评价的益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重视安全评价,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多管齐下,才能使企业转变思想,化被动为主动,有助于推动我国安全评价事业的发展。
祝培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