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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启示

作者:位鑫 樊晶光 王宇航 金龙哲  来源:中国安全科学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05日


    2 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主要内容

    2.1 安全主任咨询委员会

     劳工处为实施《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规例》,设立安全主任咨询委员会,主要审核安全主任的注册资格及相关事宜。委员会按劳工处处长委任为委员会成员的人数组成,而每名成员的任期则由劳工处处长酌情决定。委员会任何成员可随时向劳工处处长递交书面辞呈。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或按照劳工处处长的指示召开会议。

    2.2 注册资格

     在香港注册成为安全主任的资格如下:

     1)属职业安全和健康范畴的获承认学位或研究院文凭,或相等学历,以及不少于一年的有关经验。

      2)科学或工程学学位,或相等学历,及属职业安全和健康范畴的获承认证明书、文凭或高级文凭,以及不少于一年的有关经验。

     3)属职业安全和健康范畴的获承认证明书、文凭或高级文凭,以及不少于2年的有关经验,而其中一年经验必须于考取上述学术资格后获得。

     4)获承认的建筑业安全证明书,以及不少于2年的有关经验,而其中一年经验必须于考取上述学术资格后获得。

    2.3 职责

     安全主任的职责是协助有关的工业经营的雇主促进雇员的安全及健康。为实现该目标具体职责如下:

     1)就应采取的安全及健康措施向雇主提供意见,并且在雇主的批准下实行措施。

     2)亲自检查或者指导安全督导员检查受聘的企业,是否有任何机械工业装置、设备、器具或工序或在该企业中进行的任何类型工作,存在潜在的危险。

     3)将上述检查的结果向雇主报告,并就该检查结果而应采取的措施作出建议。

     4)指导并监督该企业安全督导员工作。

     5)对该企业的任何场所及使用的器具、设备、机械或工业装置进行的修理或维修工作,向雇主提供意见。

     6)就该企业发生的任何意外或危险事故的情况,作出调查或安排调查并向雇主报告,并就防止同类意外或危险事故的发生向雇主提出建议。

     7)就该企业受雇的人受到身体伤害的情况,作出调查或安排调查并向雇主报告,并就防止有人受同类身体伤害事故的发生向雇主提出建议。

     8)就该企业发生的每宗致人死亡事故作出调查并向雇主报告,以及就防止同类致命意外的发生向雇主提出建议。

     9)定期收取、讨论及加签安全督导员上交的报告。

     10)每月定期向雇主呈交一份按认可格式作出的报告。

     11)就该企业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向雇主提供意见,包括:①协助订立或修改该企业的安全及健康政策;②协助举办安全及健康训练计划;③协助制定内部安全规则及规例;④协助实施安全及健康计划、活动、安排及措施;⑤协助设立安全委员会及实施其建议;⑥协助分析工作危险、评估潜在危险、找出危险状况及承受危险的情况;⑦协助执行与促进安全、保健及个人防护有关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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