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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兵器工业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思考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6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是“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第七条规定: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需要提交文件之一为“提交安全生产达标文件或安全生产评价报告”。从事军用火炸药、推进剂及其制品科研生产,应当出具国防科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国防科工委相关通知也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火工安全的项目必须附有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意见。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曾下发有关通知要求,“凡是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凡是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批准的建设项目均须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作为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的主要依据”。《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项目,国防科工委将不予审批或验收,企业不准开工生产。
  
  针对科学技术发展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科研生产领域应用多,生产工艺、产品的复杂化、系统化,以及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高要求,在兵器企业,科学、系统地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仅直接起到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减少事故的发生,有利于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而且有利于系统地、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不安全状况的治理、改造,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风险,进一步提高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推动兵器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兵器工业六年来的安全评价实践证明,安全评价是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科学方法和有效手段。安全预评价可有效地提高工程设计的质量和投产后的安全可靠程度,减少项目建成后由于达不到安全的要求而引起的调整或返工建设。安全验收评价对设备、设施和系统进行的符合性评价,可提高建设项目的安全达标水平,可将一些潜在的事故隐患在设施开始运行之初及时消除,避免导致事故。安全现状评价可客观的对企业的安全水平做出结论,使企业较好的了解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性,指导企业如何改进安全状况,为企业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3安全评价机构的选择
  
  安全评价机构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法人单位,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后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安全评价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把安全评价机构分为甲级和乙级资质,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兵器工业承担着国防重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建设项目的范围也涉及多个国民经济行业,因而需要进行多种类型评价。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的业务范围规定,民用爆破器材、武器弹药制造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由国防科工委推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批。因此,兵器企业应根据建设项目所涉及行业选择安全评价机构,同时要作好保守国家秘密工作。
  
  企业需要安全评价机构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服务。安全评价机构也需要提供专业技知识和技术能力,服务企业,在市场上求得生存。作为企业来讲,一定要选择实力强、信誉好、有良好业绩的评价机构,特别是对兵工企业,更要注重其专业力量与行业安全评价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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