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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生产政策执行的现状与对策探讨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2月28日

        2007年,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2007年、2006年分别同比下降20.2%和20.1%。2007年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降至3786人。其中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8.2%和23.0%。2007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6.8%和17.8%,其中重特大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5.4%和6.1%①。
        血的事实给我们以深刻的教训,从一次次的事故中,我们应当深刻反省,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安全警惕,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政策的执行,这不但需要政府、企业加强管理,同时作为工作人员自身也要加强安全意识,坚决取缔安全措施不合格的个体生产企业,下面就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借以找出问题的原因,对症下药,促使安全生产的政策得以正确实施。
        三.我国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工程项目建设中,一直不重视安全管理,企业安全责任主体地位得不到体现,建筑业的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工程建设的巨大投资和从业人员规模使得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异常严重,损失异常巨大,不但使建筑业对国民经济的主要贡献得不到体现,而且造成建筑行业本身的亏损。安全事故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造成了大量人员的伤亡,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已经超出了项目本身,涉及到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已引起我国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
         (一)建筑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之间关系、职能不清。
        综合安全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之间关系、职责不清是当前建筑安全管理的主要问题。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后,成为了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的部门。但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如何实施综合管理?它与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是何种关系?它们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又如何分工协作?这些问题直到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后也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综合安全管理机构和行业安全管理机构关系和职能不清,一方面将会使两个机构的工作目标和重心不明确,有关管理措施的执行就不坚决、彻底,管理效果也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各自的工作效果也难以得到客观的评价。在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今天,必须明确规定综合安全管理机构和行业安全管理机构的关系,并赋予它们相应的职能。
        此外,还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部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关系、职能不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之间的关系、职能不清。当然,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对卫生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并建立了协调工作机制,但这仅仅是一个开始。
        2.管理部门职能转变滞后,管理出现真空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因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国家的监督职能,建设部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实施行业管理职能。但是,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逐渐脱离了行业行政管理的束缚,成为了市场中独立的行为主体。与此相适应,建设部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该由原先的行业行政管理向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督的职能转变,成为国家建筑安全生产专项监督职能的履行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则成为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能的履行者。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我国安全中介组织和行业组织发展的滞后,建设部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国家机构的职能转变并不能一步到位,实际上还是履行着一部分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由此造成精力不足,管理不到位,不能跟上经济形势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出现安全管理的真空。
        3.管理职能分散,管理效果受到削弱
        首先是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管理分开。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从表面上看,工伤保险是具有社会保障的属性,多险种的管理其运作方式相似,放在同一部门管理,似乎理顺了关系。但从实际工作来看,因工伤保险的特点与其他保险制度的相关性不大,组织方式与实际效果和企业目标产生了脱节,工伤保险并没有发挥出工伤预防应有的作用。由于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分离,一方面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另一方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又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因此,导致双方各自在发挥工伤预防作用和利用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方面都显得力不从心,管理效果大打折扣。
        4.建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存在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基础,没有一支可靠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一切安全管理工作都无法得到贯彻落实。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建筑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潮膨胀,安全管理开始放松,在机构精简、人员压缩的过程中,出现了撤销或兼并安全管理机构、裁减或取消专职安全员的现象。大部分企业都没有设立安全部(处、科)等安全生产管理常设办事机构,没有专门的安全生产工程师等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专职人员。有些企业虽然设置了这些安全管理机构,但是很多情况下并没能发挥真正的作用,形同虚设。正是施工企业思想的不重视和管理机构的不健全,削弱了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的力量,安全监管体系难以保证,导致安全管理工作严重滑坡。目前,虽然我国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对建筑企业设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主要还是强调了承包商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的主导地位,并未对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设置作出规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员工的参与,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监督。
        对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其他责任主体,由于其对建筑生产安全的责任长期以来得不到法律上的确认,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十分淡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使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得到了确认,但要使他们在企业内部真正建立起安全管理机构,还需要一段过程。通过对我国建筑安全管理体制的分析,我国由于建筑管理不到位,体制不完善,造成建筑安全事故多,损失也比较大。
        (二)煤矿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目前存在较大的问题,诱发事故发生的重特大事故隐患仍然大量存在。
        一是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增加,瓦斯、冲击地压危害进一步加大,部分低瓦斯矿井不同程度存在高瓦斯区,尤其是义煤中部矿井冲击地压危害愈加严重、永华公司二矿及伊川宝雨山煤矿随着采深增加可能出现突出,个别高瓦斯区域的乡镇煤矿也可能会出现突出。
        二是部分矿井对重大隐患排查与整改存在侥幸心理,“依法治安”理念淡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企业主体责任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部分煤矿企业没有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依然存在不如实、按时上报重大隐患或对重大隐患“报而不查、查而不整、以报代整”现象;
        三是部分矿井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还不完善。有个别矿井因牵涉到入股融资或其他问题,安全管理责任尚未明确。部分资源整合矿井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矿井主要负责人学历层次低,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缺乏,相当一部分矿井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四是部分整合技改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真实,技术资料不全,不严格按照专篇设计基建施工,或变更设计后不报审专篇;无法按照设计工期竣工,突击基建;同时还存在大部分基建矿井长时间停工,基建过程中急功近利、非法偷生产的现象。这些诱因极易导致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是多数乡镇煤矿的五职矿长不具备相关的中专学历,不符合国家的《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的规定④。
        六是大部分整合矿井还处于技改基建阶段,随着分局三同时监察力度加大,煤炭市场的紧张,煤炭价格上涨,辖区个别生产矿井可能会出现超能力生产现象尤其是国有生产矿井。
        结合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现状,可以看出,安全生产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安全生产一直不容乐观,究其原因,我国现有的国家监察、地方监督、企业负责的安全监察体制存在问题,例如多头监管重复监察、监管不细监管缺位、权责不等惩治乏力、监管人员缺乏监督制约、办证换证漏洞太多等问题严重。此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生产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企业不重视安全设备的构建,急于追求利润,忽视安全隐患,公共管理部门审批草率,导致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生产设施缺乏安全保障,造成安全事故不断⑤。
        四.加强安全生产的措施及对策
        (一)加强安全生产的措施及对策
        安全事故每年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极大的损失,要使这种局面从根本上得到改观,本文认为,应针对当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4方面的措施:
        1.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应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切实增强全社会特别是煤矿、建筑、交通企业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煤矿、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本着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的态度,坚决认真地与本单位广大干部群众一道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把有关精神落到实处,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就要对广大干部职工突出强调“安全第一” 的意识,进行“一事一议” 的“亮相”教育和事故案例分析教育。要把安全生产教育作为一项治本措施,使职工在生产作业的全过程中,不断地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化解或消除不利于安全的心理因素,对职工的安全行为进行正确引导和适当调控,让职工对安全行为进行自觉的自我调整,最终在各个企业形成安全生产的意识氛围,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2.加大安全资金投入
        在各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要树立“以人为中心”的思想,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其中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特大事故多发,究其原因,除了思想认识上存在差距,“安全第一”的观念树立不牢之外,最主要的是煤矿安全管理松散,质量标准化工作滑坡,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不严肃,有些企业甚至流于形式。同时,还有不少企业经济低位运行,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欠帐多,“一通三防”工作隐患较多,安全总体防突能力下降,这些都严重威胁着企业的安全生产。
        透过表象,深入分析,本文发现,当前煤矿事故、建筑交通事故多发的根本原因是企业内部缺乏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系统化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运行机制。职工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以人为中心”是管理心理学的精华和要害所在,也是管理心理学的出发点和归宿,这种理念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亦同样适用。要正确估计组织、领导、集体和规章、制度、纪律的作用,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群体特殊人员、个体和习惯、俗约、自然的作用,一切要以人为本。安全技术和安全装备要尽可能适合于人,便于使用,便于掌握,规章、制度、纪律要符合实际,严格严密,便于记忆。发生违章事故后,一定要认真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实现规模经营。其中煤矿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其安全生产必须以“一通三防”为重点。要消除灾害事故产生的条件,必须有安全技术装备等物质基础作保障,在国家对煤炭行业给予特殊政策的基础上,煤炭企业则要严格按照新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 《小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文件提出的标准,继续深入整改,加大对安全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的资金投入,加大安全生产技术的改造力度,完善井下通风和瓦斯煤尘监测系统,及时更换陈旧的设备,改进采煤方法和回采工艺,向规模生产、规模效益方向发展。在建筑业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每两年进行一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旨在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建筑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控制伤亡事故发生。这项制度的实施,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有力地推动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3.构筑安全管理体制
        在煤矿企业主要表现为:要依法办矿、依法管矿,自觉接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从根本上遏制煤矿企业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煤矿企业无论是国有煤矿,乡镇煤矿,还是其他性质的煤矿,追逐经济利益的前提都是安全生产,各煤矿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取得办矿有关手续之后才能开始运营。同时,在矿业管理上也要坚决依法行事,构筑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新体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定要自行停产整顿。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要求煤矿矿长要知法懂法,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在此前提下,按部门职能分解安全生产责任,并将其落在实处。各职能部门则要做到责任到人。同时,各煤矿企业还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无论哪个地方或哪个部门发生事故,都要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即国务院302号令的精神,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加大对本企业主要领导行政责任追究的力度,该罚款的一定要重罚,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伪造情节、故意拖延、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性质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
        各煤矿企业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监察体系,增强自身素质,自觉接受社会有关各方的监督监察。在此前提下,各煤矿要积极配合政府搞好煤矿企业安全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自觉地将各安全生产措施落在实处。
        此外,使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的过渡。建设部颁发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以此为契机,又在全国开展了第一个五年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此基础上,又开始了第二个五年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活动,进一步强化了这项工作。与此同时,在北京、上海、深圳、青岛等12个城市组织对国际劳工组织的167号《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试点,并与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工作相结合,使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活动更加深入。上述各项法规的出台,再加上这些有量化要求的安全达标活动的深入开展,使我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由过去传统的、经验的管理模式,向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的模式迈出了一大步。同时实施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促进了安全生产各项政策和法规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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