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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消防工作中“消”的重要性

作者:唐素珊 苏雪敏 郑中华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4月26日
摘要:结合实际案例,论述了城市燃气消防工作中“消”的重要性,分析了城市燃气火灾爆炸事故的原因、特点、灭火防爆原理,提出了灭火防爆方法和对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城市燃气消防;火灾;爆炸;事故处置
   城市燃气安全保障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城市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另一方面是城市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之后的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这一方针是由建国初期的“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演变而来的,使预防与扑救有机地结合起来。在以“防患于未然”为重点的基础上,我们要加强城市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工作,以减少事故的损失,切实做到在做好安全预防工作的同时,在思想上、组织上、物资上积极做好事故处置的准备工作,以便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予以消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损失和人员伤亡。而从我们日常的实际工作中发现,燃气企业对安全预防工作相当重视,而一旦遇到事故,因缺乏足够的演练及经验,往往处置不当,未能将事故及时消除,导致更大的损失。本文以南宁市“4·27”燃气爆炸事故为例,分析如何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恰当处置,及时消除事故险情[1]
1 案例分析
1.1 事故情况
2009年4月27日23时10分,南宁市某路段因管道燃气泄漏引发爆炸事故,爆炸波及整条路段,沿路9个雨水井盖被炸得四分五裂,人行道上的地砖也被掀翻,近100m的路面出现裂缝,近1000m的地下排水管道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坏,飞起的井盖碎片还砸碎了约10m高的路灯。所幸本次爆炸发生的时间较晚,行人、车辆稀少,事故造成两个行人轻伤,一辆停放在路边的汽车挡风玻璃破碎。而该爆炸发生前5h,燃气公司已发现险情并在处置之中,然而并未及时控制险情。
1.2 抢险过程
2009年4月27日17时51分,燃气公司接到市民打来电话称某小区内闻到燃气味,公司即派附近巡查人员赶到现场查看,巡查人员随即在该小区进行检查,并在污水井处闻到了间断性燃气味。18时25分,巡查人员向班长汇报现场情况,18时30分,班长向抢险分队长汇报情况,并要求派出抢险车。18时45分,抢险分队长通知抢险人员驾驶抢险车赶往事故现场。19时5分,抢险人员及车辆到达现场。
19时15分,抢险人员根据检测情况,初步判断为燃气管道泄漏并判断出大致的泄漏区域。撬开雨水井井盖,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检测,并在检测仪显示燃气体积分数达40%以上的地方使用防爆轴流风机进行抽风稀释,用三角锥和警示带形成隔离警戒区。并向抢险分队长电话汇报。
19时30分,附近某小区用户反映燃气灶火小。
20时30分,抢险分队长率增援人员到达现场,除继续对燃气支管附近的雨水井进行抽风外,分别检查了附近小区的调压器,判断确认具体泄漏点,关闭一侧供气管道阀门。
21时左右,开挖人员赶到,在泄漏点上进行破路开挖。23时10分,抢险队仍在泄漏点处开挖时,距泄漏点1km外的道路最高点处发生爆炸,此时抢险队才切断通往事故点的所有供气管道阀门。
1.3 事故产生的原因
1.3.1直接原因
燃气管道为聚乙烯(PE)管材,穿过的道路路基基料流失严重,在燃气管道四周形成体积逾20m3的空洞,致使燃气管道上方塌落的道路基层混凝土块压坏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由于道路路面完好,于是泄漏的天然气顺着较为松散的路基向坡上渗透,然后渗漏入距管道较远处的雨水管道系统,并顺着雨水管道上升扩散至道路最高点处聚积,遇到不明火源发生爆炸。
1.3.2间接原因
① 由于泄漏点道路路面没有任何下陷迹象,而事故燃气管道管径较小,为外径仅63mm的PE管,其供气的小区仍保持着供气,导致抢险人员判断失误,认为泄漏不严重。
② 抢险系统效率低,决策缓慢、失误,信息反馈不及时。
③ 抢险人员对燃气公司抢险预案不熟悉,没有按照公司《管网事故抢险应急预案》进行操作,未及时切断通往事故点的所有供气管道阀门来控制燃气泄漏。
④ 现场没有将检测到的燃气泄漏的整个区域用警示设施进行围挡,没有安排人员进行全线现场监护,也就无法控制引发天然气爆炸的着火源。
⑤ 整个事故发生前的处置措施显示,抢险人员对本次事故重视不够,思想麻痹,缺乏应有的警觉,平时没有认真组织预案学习和演练。
⑥ 对天然气的特性了解不足,没有在道路最高点处检测雨水井内燃气浓度。
1.4 事故分析
本次事故尽管是一起由外力作用压断燃气管道而造成燃气泄漏导致燃气爆炸的安全事故,但是由于相关抢险人员不当的处置,使理论上有可能避免的燃气爆炸事故没能避免。
从我们日常的实际工作中发现,燃气企业对安全预防工作相当重视,事故抢险应急预案以及程序上的、理论学习上的资料非常完备。在本次事故发生后,我们就查阅到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燃气泄漏抢险处置原则,将关阀、隔离、防积聚、监测、控制火源等作为抢险工作的必要控制手段。”但这些预案、规定等等,大多仅仅停留在文字上。毕竟燃气企业真正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小,而且也不可能让员工在实际事故中学习,这样代价太高。因此,平时必须有足够的学习及演练,还要保持高度的警觉,不断提高抢险人员判断能力、应变能力及现场处置能力。这样才能在事故真正发生时,处变不惊,及时恰当处置。
燃气企业在做足安全保障预防工作之后,尽管事故真正发生的概率较小,但由于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等原因,致使事故的发生又难以避免,因此我们必须在重视城市燃气安全保障预防工作的同时,同样需要做好城市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之后的消除工作,尽可能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
2 城市燃气的安全事故处置[2]
2.1 城市燃气的主要性质及其安全事故特点
城市燃气具有易扩散性、易缩胀性、易燃烧性和易爆炸性。
易扩散性:是指物质在空气及其他介质中的扩散能力。火灾的程度随燃气的扩散能力增强而增加,即燃气扩散能力越强,火势蔓延越快,燃烧面积相应越大,可能造成的火灾损失随着增加,火灾范围也较大。
易缩胀性:城市燃气具有明显的压缩与膨胀性质,并遵循气体状态方程。无论是管道燃气,还是瓶装燃气都存在一定的压力。一旦管道或者气瓶爆炸破损,都会造成燃气的大量泄漏和扩散,以致产生更大的火灾和爆炸事故。
易燃烧性:气体物质不需要经过蒸发或者熔化阶段,燃烧历程少,可在具备燃烧条件下进入初始燃烧,而且燃气的最小点火能都较低,很容易着火燃烧。另外,燃气火焰的扩散传播能力强。
    易爆炸性:燃气发生爆炸的条件是燃气与空气混合达到了爆炸极限且具有引起这种气体爆炸的最小点火能。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下限越低,火灾危险性就越大。几种常见燃气的爆炸极限,天然气为5%~15%,液化石油气为2%~10%,焦炉煤气为5%~36%,发生炉煤气为20%~74%,水煤气为6%~72%,它们的火灾危险性依次增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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