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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作者:刘过兵 顾秀根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05日

摘 要: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现行安全生産管理体制存在的不足,幷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从“以人爲本”的理念出发,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运用现代管理思想,提出和建立了一套更完整的、更科学的、更严密的和法制性更强的 的方案,爲政府决策和扭转目前安全生産被动局面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煤矿事故   安全生産   管理机制   创新
        1.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功,中国各项事业取得了举世注目的伟大成绩,综合国力增强,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正在向小康迈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水平迅速提高。但是近年来国有煤矿接连不断地发生重大恶性事故,鶏西煤矿、淮北芦岭煤矿、山西阳泉煤矿的瓦斯爆炸等,伤亡严重,影响极大。地方小煤矿情况更爲严重,徐州贾旺煤矿瓦斯爆炸伤亡数目巨大,各省小煤矿重大事故接连不断。爲什麽中国煤矿重大事故会屡屡发生,问题出在哪里?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和反省。
        据统计煤矿是国内事故最多伤亡最大的一个行业,其死亡人数占整个工业死亡人数的60%以上,比其他11个工业门类死亡总人数的总和还多,年死亡人数近万人,相当于1小时就有1人死亡。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发达国家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据统计1981-1999年期间,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就发生5971起,死亡39480人;其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872起,死亡16269人。据1996年底的统计,全国省属以上国有煤矿尘肺病患者达17.5万人,已累计死亡5.4万人,现有患者121278人,且每年约有3000人死于尘肺病。煤矿事故和尘肺病给人民生命带来巨大伤害,给职工和家庭造成极大痛苦,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不利的影响。
        2.中国煤矿安全生産管理机制现状分析与研究
        1983年国家安全生産管理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衆监督”的三结合体制,此阶段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安全生産,取得了一定成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务院1992年提出,从1993年开始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衆监督”的四结合安全生産管理体制。这一体制的推行强化了安全生産管理,推动了安全生産管理体制的改革,幷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许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2.1企业负责存在问题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大企业的自主权,对企业的发展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有些企业过分强调自主权,而忽视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由于企业主要领导人的素质和意识不强,误认爲自主权扩大,安全管理可以松绑,就有了忽视安全管理的倾向。他们擅自削减企业安全机构,减少企业安全管理和检查人员,减少、节流或挪用安全经费,放松安全培训。爲扩大企业经济效益而“以生産挤安全”,片面追求産量。甚至隐瞒事故,欺上瞒下,无视党纪国法。一些私营小矿主无视工人的生命安全,一张生死合同可以包揽一切,达到无法无天的地步。
        2.2行业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行业管理在一定时期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国家大力推行企业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逐步取消行业部门对企业的直接管理。特别是一些特殊行业,例如煤炭行业,行业部门在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安全生産管理的作用等方面受到一定影响,行业管理也就成了无木之本。
        2.3群衆监督存在问题分析
        群衆监督的愿望是好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监督行爲一般发生在上级对下级、主人对仆人的情况下。理论上讲工人是企业的主人,领导是人民的公仆。但实际上由于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发生了改变,企业的主人是企业资本的占有者,职工只是与企业建立了一种劳务关系。在这种劳务关系下,职工无法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监督,所以群衆监督在大多数情况下形同虚设,根本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2.4国家监察存在问题分析
        国家监察是国家对企业安全生産进行监督和检查,用法律强制推动安全生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查处和追究事故的原因和主要责任人,依法行政,维护安全生産的严肃性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目前在监察执法上受到的各种干扰较大。在查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行爲中,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行爲实施经济处罚时,某些地方领导出面干涉正常执法活动,开脱说情乃至阻挠执法。在依法查处和查办重大事故责任人时,各种领导和人物出面讲情,甚至用非法手段贿赂执法人员,干扰正常执法,影响极坏。
        3.国外安全生産管理经验
        3.1美国煤矿安全与健康情况分析
        本世纪初美国煤矿事故也很频繁,1907年全国煤矿事故死亡3242人。美国历史上也曾发生4起重大的煤矿事故:1907年西弗吉尼亚州费尔蒙特公司孟农加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62人;1909年伊利诺言伊州查理煤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死亡259人;1947年伊利诺伊州塞特拉利5号矿发生煤尘爆炸事故,死亡111人;1968年西弗吉尼亚州固本公司9号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8人。此後,由于美国加强煤矿安全立法和监察工作,同时由于开采技术和安全技术上的进步,使美国煤矿安全状况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善。1996年以来美国全国煤矿每年事故死亡人数已控制在40人以下。资料表明,1998年美国各行业事故率指标的统计显示,煤矿事故率远低于建筑和机械制造等其他行业,已成爲最安全的行业。
        在矿工健康方面,美国矿工尘肺病发病高峰是在20世纪的30至60年代。美国国会通过的《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规定煤矿粉尘标准爲2毫克/立方米,这是目前世界上最爲严格的粉尘标准,因此使矿工尘肺病人数大幅度下降。1992年1月至1997年6月美国煤矿尘肺病人数爲1904人。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煤矿历史上安全事故也曾十分严重,如今已得到有效控制,成爲最安全的行业。这是严格执行安全法规,煤矿开采技术进步和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反映,很值得世界各国借鉴,特别是值得中国借鉴。
        3.2.美国煤矿安全管理机制及效果分析
        3.2.1加大安全投入
        安全生産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完善法律、社会、经济、行政等各方面手段,经过长期的努力来实现。增加安全投资幷完善投资的实际效果,无疑是一项尽快控制和扭转事故多发的重要措施。
        美国近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重视幷合理地进行安全投资是提高企业安全生産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1969年颁布和实施的《联邦煤矿安全与健康法》,要求矿主投资购买安全设备幷设置专职监管人员,当时全国在用于购买安全设备和改善通风条件等措施方面还爲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拨款,用于煤矿和金属及非金属矿的安全与健康工作。拨款数额几乎年年增加,如1994年爲1.95亿美元,1995年爲2亿美元,1996年爲1.96亿美元,1997年爲1.97亿美元,1998年爲2.03亿美元,1999年爲2.15亿美元,2000年爲2.28亿美元。
        美国政府对煤矿安全科研工作的投入也很大。联邦政府每年拨一定数目的款项用于科研工作,其中一半以上支持煤矿安全和保健科研项目。
        3.2.2严格安全管理
        实行严格的逐级负责制,安全责任明确。由于一旦发重大事故,除遭受法律制裁和经济损失外,煤矿还存在倒闭的可能,所以煤矿主对安全亲自抓,幷对安全实行逐级负责,把责任落实到人头上。
        美国除国家有完整的安全监察体系外,州政府在环境资源部设有负责矿山的安全人员。如宾夕法尼亚州政府就有50人负责矿山安全工作。他们受州政府领导,执行政府的法令。他们和联邦政府的监察人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如发现矿方违章随时可以处罚。州安全检查人员每年对井工矿进行不少于四次,露天矿不少于两次的全面安全与卫生检查。
        矿业公司(其下属有十几个或几十个矿)也有自己的一套业务保安系统。如固本矿业公司有分管安全工作的理事,公司下设安全处有工作人员9~10人,安全监察人员熟悉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安全法规,每年要制定公司的安全行动计划,幷组织四次安全大检查。
        矿方的责任比较明确,管理人员有严格的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分工明确,每个人的职责、权限及上下级的关系都有明文规定。各矿均有主管安全的副矿长,按矿规模大小不同,设安全检查员2~4人。这些专职检查人员都是经过专业训练幷取得合格证书者,他们认真按章办事,幷对检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交矿长签字,以便使问题得到解决与落实。
        矿长、工长都必须经州政府一级机关的考核,发给证书,才能在本州煤矿任职。矿长是安全全面责任者,他几乎天天下井,对危害安全的问题亲自指挥处理,对安全工作认真负责。工长是关键职务,即是生産一綫的指挥者,又是安全责任者。他对矿长指示严格执行,特别是在安全问题上,不按矿长批示办事,出了事故个人负责。工长每班工作前3小时按规定检查安全情况,要把作业地点全面检查一次,班中也要检查,发现隐患在指示牌上公布或马上处理,当情况威胁人员安全时要立即撤出人员。
        每个工人也必须按工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尽职尽责地工作。如谁未尽到责任,出了事故就追究其责任。
        3.2.3实行全员强制性安全培训
        美国对煤矿的管理人员和矿工的安全培训非常重视,《1977年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明确规定对从事采矿业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必须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计划必须经部长批准;法律还规定劳工部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负责这方面的工作。
        1983年美国又重新修订了《矿山安全规程》,对安全健康培训作了详细规定。劳工部还颁布了对矿工进行强制性健康和安全训练及再训练条例。美国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的经验是:“监察重要,培训比监察更重要”。
        美国矿工都具有高中文化水平,受雇新工人被录用後,必须接受安全基础知识的培训和法规的教育,井工矿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才能上岗工作,然後在有经验的矿工带领下,实习半年,半年後,才能独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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