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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设计中有关标准问题的探讨

作者:寿比南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0日


      2. 压力试验的免除问题

        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的第3.9条规定:“对不能按3.8的规定作压力试验的容器,设计单位应提出确保容器安全运行的措施,并在图样上注明。”许多标准使用者对此条的理解存在偏差,归纳起来主要是需要弄清楚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在什麽情况下可以免除压力试验?二是免除压力试验后需要采取那些措施?
      事实上,压力试验的免除仅仅针对那些不可能进行压力试验的现场组焊的大型压力容器,如:催化裂化装置中的有隔热层的大型反应器和再生器以及那些基础不能承受液压试验时水的重量的压力容器等等。也就是说,压力试验之所以免除,是因为这些容器或者不具备做压力试验的条件,或者根本就不允许做压力试验。总之,免除意味着不能做而不是不去做,因此不能作为一般在制造厂内生产的压力容器不进行压力试验的依据。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压力试验系指耐压试验。
      压力试验免除的后果是减少了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的一个检验环节,当然需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保证压力容器的质量和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取决于使用者和设计者对容器的要求,一般性的措施如下:

      ★ 提高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要求:即提高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检验的要求;
      ★ 提高结构设计的要求:即尽量采用全焊透接头、避免出现严重的几何不连续现象;
      ★ 提高无损检测的比例和级别;
      ★ 提高容器的超压泻放的能力。

       压力试验是设计者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是否可以免除以及免除后应采取哪些措施也是设计者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设计者不能也不应该轻易提出免除压力试验的要求,更不应该在设计阶段忽略了免除压力试验所应该采取的措施,而在制造完成后提出免除压力试验的要求。新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0条规定:“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性试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及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安全的措施”。在即将提交技术委员审查的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的标准提案中,对于是否应免除压力试验,笔者提出了增加补充条款建议的提案,补充条款明确规定:免除压力试验应“由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3.低温压力容器的界限问题

     我国的低温压力容器界限一直人为地定义为-20℃,但其基础是以钢材U形缺口冲击试样的统计数据为依据。1982年以后,钢材的韧性试验改用V形缺口冲击试样作为技术指标,两者相差很大,并波及到我国低温压力容器的界限问题,并成为业内人士争论的焦点,目前仍然是悬而未决的问题。按现代压力容器的设计理念,一台特定的压力容器是否属于低温压力容器的范畴,应根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

     ★ 压力容器所用材料的低温力学性能;
     ★ 压力容器材料的热处理状态;
     ★ 材料的厚度;
     ★ 容器材料中的应力状态(实际应力与许用应力相比)。

      考虑到上述因素,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的4.2.7条已经对低温压力容器界限进行了如下修正:

     a) 使用温度低于0℃时:厚度大于25mm的20R,厚度大于38mm的16MnR,15MnVR和15MnVNR,任意厚度的18MnMoNbR、13MnNiMoNbR和Cr-Mo钢板;
    b) 使用温度低于-10℃时:厚度大于12mm的20R,厚度大于20mm的16MnR,15MnVR和15MnVNR。
      上述范围内的压力容器的低温冲击功指标根据钢板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按附录C确定。有提案者建议将此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列入低温压力容器的管辖范围,其制造、检验等方面的要求也应满足GB150-1998附录C的规定,目前该提案已提交技术委员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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