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明确规定了车辆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车辆所有人责任未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否意味着车辆所有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的责任如何,本文仅就上述问题略谈浅薄之见。
一、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所有人的责任
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所谓运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的运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仅限于机动车运行本身而生的利益。依据机动车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归属确定责任主体,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基本原则。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责任主体应以运行支配为主要依据,因为支配足以决定一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利益归属与支配权人是分离的。例如车辆所有人让雇请的驾驶员为朋友无偿搬运物品,运行利益归属归属其友人,而运行支配权为车辆所有人,对此类交通事故,责任人为车辆所有人。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原则上限定于车辆所有人。由于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行为人要能够转移责任,或者他人必须替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都需要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针对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与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承担,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其转移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车辆所有人是否须为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需要从实际出发,审查车辆所有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简单的一概令车辆所有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都是不公平的。
二、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的类型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车辆所有人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笔者认为从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角度出发,以下几种情形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责任:
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辆所有人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辆所有人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驾驶员是在车辆所有人雇佣的情况下,并从事雇佣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辆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车辆所有人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辆所有人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4、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辆所有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辆所有人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但是车辆所有人必竟对车辆具有运行的支配权,因而,应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辆所有人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
1、因车辆被盗、被抢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属于车辆所有人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车辆所有人尚失了对车辆的管理和支配权,车辆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不承担责任,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车辆在质押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因车辆被质押后,车辆所有人尚失了对车辆的占有、支配,不再是机动车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归属者,这种情况下则应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批复基本上明确规定了,车辆所有人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承担责任,只是要确定谁是真正的车辆所有人;也就是说,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如果名义车辆所有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辆所有人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辆所有人也承认其是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辆所有人可不承担责任。
4、机动车送交修理或者保管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由修理人或者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机动车送交修理或者保管期间,依车辆所有人的意思,车辆已停止运行,并实际脱离车辆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而修理人或者保管人则依合同取得了对该车的控制支配权,修理人或保管人因试车或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理应由修理人或者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不应承担责任。
5、对于未经车辆所有人的允许,擅自驾驶车辆所有人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果车辆所有人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与擅自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主体较为复杂,《道路交通安全法》既未一概肯定由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也未排除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承担责任,在实践中需要法官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避免产生因特别法作出硬性规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适用,从而存在不合理的情形,因而研究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的责任,对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