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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船舶舵机在安全检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李云表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13日

    论文摘要:船舶舵机是船舶航行的重要设备,船舶是依靠操纵舵机来控制或改变航向。所以对船舶实施PSC或FSC安全检查时,安检人员必须对舵机进行相应设备检查或船员操作性检查,以验证设备的性能及船员的适任能力是否符合公约及有关法规的要求。本文通过对船舶舵机技术规范的介绍以及船舶舵机检查中易出现的问题和检查重点进行分析,使安检人员在进行舵机安检工作时能够有所启迪。
  论文关键词:舵机 安全 检查 问题 重点           

  SOLAS公约的规定
  每艘船舶应配备使主管机关满意的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布置应使两者中之一在发生故障时,不会导致另一装置不能工作。
  所有操舵装置的部件和舵杆应为主管机关满意的坚固和可靠的构造。凡在液压系统中能被隔断的和由于动力源或外力作用能产生压力的任何部件,应设置安全阀。
  主操舵装置和舵杆应具有足够强度,并能在验证的最大营运前进航速下操纵船舶;舵杆直径超过12OMM,其主操舵装置应为动力操作,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并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s内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O。。
  辅助操舵装置应具有足够强度和足以在可航行的航速下操纵船舶,并能于紧急时迅速投入工作;舵杆直径超过230MM,其主操舵装置应为动力操作,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节前进时(取大者),在不超过60s内将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
  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动力设备应布置成失电而再次获得电源供应时能自动再起动;能从驾驶室某一位置投人工作。操舵装置的任何一台动力设备失电时,应在驾驶室里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
  应按下列要求设操舵装置的控制装置:对于主操舵装置,在驾驶室和舵机舱;对于位于舵机舱的辅助操舵装置,如系动力操纵,也应能在驾驶室进行操作,并应独立于主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
  能从驾驶室操作的任何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如系电动者,应由在舵机室内操舵装置电力线路上一点设独立电路供电,或由向操舵装置电力线路供电的配电板上邻近该电力线路处的一点直接供电;应在舵机室内设有将驾驶室操作的控制系统与其所控制的操舵装置断开的装置;系统能从驾驶室某一位置投人工作;当控制系统的电源供应发生故障时,应在驾驶室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应仅对操舵装置控制供电线路设有短路保护。
  驾驶室与舵机舱之间应设有通信设施。
  舵角位置应:当主操舵装置系动力操纵时,在驾驶室显示。舵角指示应独立于操舵装置控制系统;能在舵机舱内辨认出来。
  液压操纵的操舵装置应设有下列设施:每个液体贮存器设低位警报器,以便确切和尽早地指示液体泄漏。应在驾驶室和机器处所内易于观察的地方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当主操舵装置要求动力操纵时,设置一个固定储存柜,其容量足以至少为一个动力执行系统(包括贮存器)进行再充液。储存柜应用管系固定联结以使能从舵机舱内容易地再次为液压系统充液,并应设有液位指示器。
  舵机舱应:易于到达,并尽可能与机器处所分开;且有适当的布置以保证有到达操舵装置和控制器的工作通道。这些布置应包括扶手栏杆和格子板或其他防滑地板以保证液体泄漏时有适宜的工作条件。
  ISM规则的规定
  作为SOLAS公约第Ⅸ章的内容列入强制性要求。
  ISM1O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10.1公司应当制定程序,保证船舶及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公司可能制定的任何附加要求进行维护。
  10.2为满足这些要求,公司应当保证:按照适当的间隔期进行检查;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及可能的原因得到报告;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保存这些活动的记录。
  10_3公司应当制定有关程序,以便标识那些会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并提供具体措施,以提高这些设备和系统的可靠性。这些措施应当包括对备用装置及设备或非连续使用的技术系统的定期测试。
  10.4第10.2条所述的检查和第10.3条所提及的措施应当纳人船舶的日常操作性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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