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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道路交通安全对比分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25日
 10特大恶性事故分析
   1997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恶性事故64起,造成1037人死亡。此类事故发生次数最多的省份依次是四川省10起、云南省9起、重庆市6起、福建省5起、贵州省和湖北省均为4起。从地区分布看,山区道路多的省份恶性事故多。引发事故的原因由多到少依次是超速22起、操作不当11起、机械故障10起、占道行驶7起、超载6起、疲劳驾驶6起。事故车辆所属单位主要是运输公司,其中30起事故为运输公司的车辆,占总事故数的47%;其次是个体运输户,有21起,占总事故数的33%。
主要结论:
  道路交通中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接近9096的死亡人数是因人的原因造成的;在人的因素中由于机动车驾驶员的原因而造成的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70%以上,说明综合素质低、操作技能水平差是驾驶员肇事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驾驶员管理、提高队伍素质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根本所在。非驾驶员肇事的危险性是职业驾驶员的2.5倍,非职业驾驶员肇事的危险性是职业驾驶员的1.5倍。这说明通过加强驾驶员培训,提高驾驶操作技能,可以有效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发生在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上的事故死亡人数约占总死亡人数的59%,而这些主要道路仅占全国道路总里程的14.5%[3] 。这说明道路条件的改善、等级的提高不会必然带来交通安全水平的提高,要提高道路交通总体安全水平,还必须相应提高交通管理水平,与硬件设施的进步相适应。约65%的事故发生在城市郊区、县级公路上,而且郊区、县级公路的事故比城市道路死亡率高。路段事故远高于交叉路口事故,路段死亡人数占88%。我国道路监管的主要力量是投入到城市交通秩序和安全管理中,但我国一半以上的事故是发生在郊区、县公路和路段上,这些道路分布的广泛性决定了其交通安全问题的解决方式不能再是增加管理人员的传统办法,应寻求工程和技术的途径予以解决,提高管理手段的技术含量。接近50%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是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这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异,发达国家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死亡人员是机动车驾驶员,说明混合交通是我国面临的主要安全问题,加强对公民的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十分重要和迫切。制动问题是车辆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机动车引发的死亡事故中2/3是由于制动系统发生故障的原因。我国机动车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其中制动性能是主要检测项目,应加强机动车安全检测的管理,堵住管理漏洞,杜绝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按事故责任者的行业进行划分,个体和农业占比例最大,分别为29.5%和16,1%,个体运输户在特大恶性事故中也占有相当大比例;公路运输行业的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总死亡人数的8.5%,低于营运性驾驶员和营运车辆所占比例。这说明加强个体运输户安全管理是提高公路运输行业安全水平的关键。
1.3 国外的道路安全现状
    同时发达国家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认识和管理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西方等国家从20世纪50~60年代起,各自经历了经济高速发展、交通安全状况严重恶化的时期,然后在20世纪70年代通过政府的有效干预,以及采取综合性的应对措施,使道路交通事故率和死亡率逐步下降。
   机动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如美国、日本、西欧等国家, 在国内通过实施“3E”工程, 交通安全的形式大为改观, 车辆事故率及里程事故率均持续下降, 多年来道路交通事故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并趋于稳定。世界上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在20 世纪70 年代初期以前,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 交通事故也相应增多, 到1990 年交通事故数达到最高峰。1990 年以后, 尽管汽车保有量仍在增加, 但是由于采取了各种安全措施, 包括对人的 、驾驶员和行人行为的改善、公路和车辆设计的优化以及交通法规的完善, 使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呈下降趋势。
以德国为例,德国高速公路已有60多年的历史,目前全国跨地区的公路网总长大约23.1万多km,其中1.2万多km是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里程总数位居世界第四。德国获准行驶的机动车约4000多万辆,其中绝大部分为小轿车。德国的大部分家庭都有车,汽车是德国人主要的交通工具。其客运量的4/5是靠居民自己的小汽车解决的,只有1/5是靠公共交通工具。2001年德国公路交通事故共死亡6977人,其中联邦高速公路、联邦公路、州公路、县级公路和乡级公路的死亡人数各占死亡总数的11.0%、30.5%、29.7%、13.9%和14.9%。
发达国家的经验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的上升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机动化增长有着直接的关系,机动化的过程会伴随着交通事故和伤亡的迅速增长,但这种增长趋势并不是不可扭转的,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道路交通事故的上升趋势可以得到控制。
2中外道路安全交通安全管理
发达国家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认识和管理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从20世纪50~60年代起,各自经历了经济高速发展、交通安全状况严重恶化的时期,然后在20世纪70年代通过政府的有效干预,以及采取综合性的应对措施,使道路交通事故率和死亡率逐步下降。下面从几个方面对国内外的道路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比较。
2.1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发达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论从体系上还是从内容上都比较完善,基本上都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龙头法典,对于人、车、路、环境等相关因素的规定比较健全,特别是针对弱势人群的交通安全需求,交通安全法中都有专项内容,使得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因素比较齐备。同时,针对道路交通安全中出现的新问题,法规中都能及时地体现出来,并调整过时的内容。
 
2.2 道路交通 和宣传活动
  日、美、欧交通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在全民中系统化地实施交通 工作,都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提高国民交通安全素质、搞好交通安全的一项治本措施来抓。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至今未能形成一个全民大众广泛参与的开放式社会化交通 体系。长时期以来,我国对道路交通 的对象一直定位于一个比较狭窄的范围,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和与道路交通活动相关的责任人员及一些大中城市在校中小学生;交通 形式主要为交通安全宣传、驾驶人员学习班、交通民警到学校讲课及依靠车管单位进行的经常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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