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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加强关口建设构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预防体系

作者:宋新宇  来源:奉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25日

摘 要:文章认为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生命安全防护、交通违法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四道关口建设,构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预防体系。
【关键词】安全宣传教育;生命安全防护;交通违法查处;交通事故处理;道路交通安全综合预防体系

        200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各地贯彻落实过程中,探索总结出许多宝贵经验。这些经验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四大类,一是抓安全宣传教育的经验,二是抓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建设的经验,三是抓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的经验,四是抓事故处理工作的经验。四大类经验共同构成道路交通安全综合预防体系,尤如四道关口扼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积极探索总结关口建设经验构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预防体系,有利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应对当前道路交通飞速发展形势,最大程度实现保安全保畅通工作目标。
一、四大关口之间的地位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可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中心工作。
围绕中心工作,四大关口所起作用不同。首先看安全宣传教育,它解决的是交通参与者的思想认识问题,引导行为主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属于源头性预防工作,在综合预防体系中应当居于第一道关口地位。其次看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它解决的是为交通参与者提供完整的道路信息和有效的安全防护问题,能够在较长时期内相对稳定发挥作用,属于基础性预防工作,在综合预防体系中应当居于第二道关口地位。再次看交通违法查处,它解决的是净化道路交通环境问题,及时发现和消除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不稳定因素,属于应对性预防工作,在综合预防体系中应当居于第三道关口地位。最后看交通事故处理,它解决的是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作用突出,但严格意义上来讲,却是前面几道关口失守之后的被动性预防工作,在综合预防体系中应当居于最后一道关口地位。
二、加强关口建设应当重视的问题
(一)谁作为的问题
道路交通形势发展迅猛,安全管理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压力越来越大,建立完整的综合预防体系迫在眉睫,加强关口建设政府应当主动作为。
公安交警深知综合预防的重要性,并为之作出巨大努力,主动联合教育部门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主动联合公路、交通运输部门排查道路隐患推动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建设,主动联合镇(社区)、村(居委会)建立协管员制度实现联动管理,探索总结出不少宝贵经验,不遗余力推动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工作关口前移。
但是作为当地公安机关的一个下属机构,只能通过加强沟通协作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建立的是内部长效工作机制。而政府可以运用政策指导力和行政约束力,制定政策和规划出台方案和措施,把关口建设纳入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切实建立起全社会参与的长效综合预防体系。所以加强关口建设不仅公安交警要作为,各地政府更应当主动作为。
“独木不成林”,加强关口建设是综合性社会工程,政府主导下,交通运输、公路、教育、安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乃至镇(社区)、村(居委会)也应当主动作为,才能构建完整的综合预防体系。
(二)谁主管的问题
各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均成立交通安全委员,并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交通安全委员会领导下,承担起加强关口建设构建综合预防体系主管机构责任。
从当前各地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情况来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机构作用发挥还不太理想。
一是推动制定政策少。就资金保障政策来看,居于第一、二关口地位的安全宣传教育、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国家均未设立专项资金,各地政府也鲜有设立。但是国家却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多数地方政府设立了帮助交通事故困难家庭的专项补助资金,关口地位反显得本末倒置。除资金保障政策之外,目标职能、绩效衡量、地方法规等方面政策,也制定太少或无或缺,加强关口建设切实存在政策支撑力偏弱问题。
二是推动编制规划少。2010年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联合下发《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不少地方在落实过程中,总体规划制定的太过笼统,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晰监督不到位,分类规划编制的不够扎实细致甚至没有编制,影响到执行效果。其中开展农村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表现最明显,各地针对安全宣传教育制定专项规划的很少,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三年,农村地区群众守法文明出行意识提高不够明显,“中国式过马路”等不文明交通行为仍然屡见不鲜。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也需要各地分类细化,制定公路建设规划有标准有论证有验收有督办,制定公路隐患治理规划确定年度建设任务梯次递进逐步整改。
除上述不足之外,还存在具体指导不够、检查监督缺乏力度等问题,各地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工作小组应当切实发挥作用,解决好谁主管的问题。
三、加强关口建设构建综合预防体系
(一)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关口建设
安全宣传工作属于源头性预防工作,综合预防体系中居于第一关口地位。各地政府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加强第一道关口建设的重要性,不能因为思想不重视致使阵地丢失,切实整改专项工作规划不到位、交警“孤军作战”等问题。各地主管机构应当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牵头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强化宣教力量,明确职能部门职责推进全社会参与,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总体规划、年度计划、阶段方案,逐步推进阶段提高达到整体强化效果。同时,各地主管机构还应当积极应对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强化组织整合资源,开辟道路沿线宣教阵地、主题广场或法制走廊宣教阵地、广播媒体宣教阵地、网络宣教阵地、服务热线宣教阵地,现实与虚拟结合多维模式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切实通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关口建设,普遍提高群众守法文明安全出行意识,牢牢把住道路交通安全综合预防第一道关口。
(二)加强生命安全防护关口建设
生命安全防护工程为交通参与者提供道路信息、安全防护,属于基础性预防工作,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编制本地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规划。当前,农村地区公路生命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严重,特别是乡村公路大部分是无标志标线无安全设施的“光板路”,农村地区政府更应当重视工程建设规划。各地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业力量科学研判充分论证,编制总体规划以及公路建设规划、公路隐患治理规划等分类规划,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出台之前,还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建设标准。各地主管机构应当重视现有公路隐患治理,统筹安排确定年度建设任务,依靠专业人员加强监督指导,领导职能部门优先整改重点路段隐患,梯次递进逐步完善,未列入当年建设任务的隐患,采取临时性措施治理。
(三)加强交通违法查处关口建设
加强交通违法查处关口建设,主要是加强联勤联防机制建设。交通违法诱发交通事故,影响正常交通秩序,扩大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各地主管机构应当积极应对交通违法行为特点和发生规律,推动建立联勤联防机制,有效净化道路交通环境。一是推动建立镇(社区)、村(居委会)联防机制。在镇(社区)、村(居委会)设立联防机构,建立协管员队伍,发挥热心群众作用组建志愿者队伍,建立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提高交通违法行为发现率、纠正率、打击率。二是推动建立集中整治联勤机制。依据交通违法行为特点和发生规律,抽调职能部门人员组建集中整治行动小组,定期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切实解决单一部门查处过程中,因超越执法权限处罚不力,致使部分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根治的问题。
(四)加强交通事故处理关口建设
交通事故处理作为综合预防工作的最后一道关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教育当事人吸取教训减少再次事故发生率方面,起到至关重要作用,同样属于综合性社会工程范畴,应当为各地政府所重视,并在加强关口建设中起主导作用。
加强交通事故处理关口建设,主要体现加强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检查机制,各地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对交通事故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检查,从制度上保证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完善信投诉工作机制,各地主管机构应当依托固定平台,向社会公布信访投诉方式,对待群众信访投诉有专人接待专人办理,办理情况承办部门必须向当事人反馈,办理终结指定部门进行回访。二是加强“三调联动”。各地主管机构应当指定专业人员担任司法员参与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加强业务指导,切实做到依法调解。各地主管机构应当明确镇(社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参加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义务,强化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力量,共同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加强困难救助。各地主管机构应当强化困难救助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减少环节减化程序,参照“一站式”服务成功经验,建立便捷通道,方便交通事故困难群众申请司法援助以及其他困难补助。四是加强警示教育。当前情况来看,事故处理过程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还比较随意,各地主管机构应当对事故处理过程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乃至编制符合当地实际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把安全宣传教育融入事故处理各个环节,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有一批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跟上做教育引导工作,处理好一起事故有一批人受到警示教育,切实有效降低事故再次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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