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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的难点及对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03日

1 引言

2011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职业病防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具体包含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此外,《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法规也给出了不少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的具体指引。而且定期的职业危害检测、评估和职业危害健康检查是监测职业危害控制效果的主要手段,确保职业危害接触人员的健康。

有人可能要问,我国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已经有六十个年头,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也相对完善,为什么还会时常看到不同规模的职业病爆发维权的新闻呢?不可否认,我国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和实施落实方面与法律规定仍有一定的距离。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病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健康检查有着极其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 职业健康检查落实难面临的问题

2.1 企业对职业病防治认识不足,忽略应对员工履行的职业健康保护义务。

仍有部分企业管理者普遍对职业危害和职业病没有清晰的理解和认识,将普通的健康检查等同于职业健康检查。有些企业为了追逐利润最大化,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设备陈旧、条件落后,致使职业危害程度不减反增;超长工作时间大大缩短了职业病发病的合理年限;职业健康专职管理人员严重缺乏,也致使企业管理者对职业病的认知存在严重的滞后性。

2.2 员工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接触职业危害的企业一线员工普遍学历较低,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思想上不重视,为了图省事,违章操作现象时有发生;(2)怕因为健康状况不佳,导致薪资减少、失业或无法顺利离职,因此员工一般不愿意配合完成岗前体检、在岗体检和离职体检;(3)对职业危害的认知非常有限,不清楚职业病危害的严重性,对如何进行自我保护等基本知识缺乏了解,甚至不清楚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这都使得职业病防治的效果大大降低,职业健康检查的覆盖率处于低水平。

2.3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相比太低。

《职业病防治法》中针对用人单位的处罚规定有8条,用人单位如果违法,初次发现仅为警告,如被发现“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处罚最低为警告最高罚款10万元,虽说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这一标准有所提高,但违法成本依然远低于守法成本。2015年5月实施的《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增加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罚则,但处罚也只限定在1至3万元罚款之间。

按照现行职业健康检查与有害因素检测收费标准,100人左右的用人单位每年在检测与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至少在5万以上。这其中还不包括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等的费用。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追逐更高利润,往往对法律要求视而不见,导致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为员工提供职业健康检查难于落实。

2.4 执法部门过多,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

很多国家的职业健康与生产安全属于一个部门管理,用人单位因为人手有限,大多也只安排一个部门或一个人负责。虽说《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监测、专项调查、职业病检查鉴定等工作,但这一职责划分在过去每2~3年便会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发文将职责进行轮换,相关部门不作为、推卸责任屡见不鲜。致使监督检查工作无法落实,规定也只能留于形式。

2.5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过少。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大多限于地市级的职业病防治院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地区的对应机构比较少。如珠三角地区,改革开放的优惠政策,吸引了数以万计的企业到市、县、镇开办工厂,员工数量更是以百万乃至千万级计算,而一些对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城市,在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配置上却出现严重不足,从表1中可见,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珠海有更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供企业选择,但这样的配置依然不足,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依旧需要提前预约排队;而惠州、中山、茂名、湛江、江门的机构配置则严重不足,这与这些地区的GDP总量和增速皆无法匹配。

表1: 2014年广东省GDP总量排名前十城市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配备

此外,职业病检查和诊断医师资格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2015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才对医师资格提出要求,然而依旧比较简单),导致每个职业病诊断医师的认知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对法律法规认知的不一致,导致有些地方出现无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无法诊断,从而延误了员工的治疗。

加之新职业病种类的日渐增多,即使在沿海发达地区也只有省级的职业病防治院才具备各个病种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能力,这就造成职业健康检查和诊断接诊能力因病种资质数量的差别,出现接诊能力严重失衡的状态。要到省级职业病防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诊断永远要预约排队(极端情况甚至需要提前半年以上时间预约),而企业所在地区的当地机构却有医生无资质而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

95%左右的企业受限于当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接收能力和可检查职业病种的资质情况,没有提供上岗前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能为员工提供岗中职业健康检查的企业中,又有约30%的企业对于检查结果出现异常的员工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复查、治疗或是岗位调整等,导致职业健康检查留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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