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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实危化品安全评价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18日

一、 评价工作改善了企业的安全状况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云南省从2003年年底开始,经省安全监管局专业培训后,组建了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机构。到目前为止,在全省范围内拥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中介组织已有20家,承担着全省3000多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的安全评价任务。一年来,有900余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经专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了安全评价。为确保安全评价质量,省安全监管局专门从全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部门聘请了20多位有专业特长的专家组成全省危险化学品评审专家组,各评价机构受理做出的安全评价报告都必须经过专家组逐一评审。经过专家组评审的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结论为“符合安全要求”或“基本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按照专家组的要求修改完善后,才能报省安全监管局核准发证;经专家组评审结果为“未能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连同专家组的评审要求一同返回评价机构,重新修改、补充完善,提供书面整改意见后,重新组织评审。从一年来的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评议的情况看,这样的评价、评审为制定企业和政府对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提供了依据,从而能够更好地保护经营者、公众和周边的安全环境。实践证实,对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贮存单位实施安全评价,极大地促进了云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贮存安全的良性发展。到目前为止,凡经过安全评价、评审的单位都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 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评审专家组成员,一年多来,笔者参加了一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发现整个评价评审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1. 对安全评价、评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主要反映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贮存单位和评价机构签订协议后未能向评价机构提供完备的各种有效资料。如:
    (1)提供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的复印件不清楚,有的没有经过年检,有的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与评价报告中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
    (2)提供的消防部门对生产、经营、贮存设施验收及消防检查意见书是过期的,还有的提供早已公告作废的证照;
    (3)没有提供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4)未能提供主要负责人、安全员、主要操作人员、特殊岗位人员的有效培训情况及岗位证书复印件;
    (5)未能提供有效的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6)有的经营、批发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能提供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租用场地进行经营生产的单位未能提供租赁合同;
    (7)未能提供符合生产、经营、贮存场所实际的应急预案,从多数评价报告中可以看出,一些应急预案是县级公司统一制作后分发给各点站以供备用,这样的应急方案缺乏针对性,三不落实(人员、责任、通讯方式);
    (8)未能提供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主要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2. 安全评价报告文本制作不规范,审核不认真
    主要反映在各评价机构获得评价资质的时间前后不一致,从事评价工作时间长短不一,业务水平有差距。专业水平高、经验多的机构做的评价报告全面、符合要求,反之就不完善。不完善的评价报告主要表现为:
    (1)没有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评价范围内收集资料不齐全,包括企业、车间、装置、安全、卫生、消防管理、安全机构组成人员、企业安全培训情况、技术检测鉴定、初步设计、变更设计、竣工验收文件、安全生产预评价报告等。资料收集不全,制作的评价报告初稿缺页多;
    (2)评价机构作出《安全评价报告》未经认真审核就制成送审本交安全生产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组织专家评审,因缺页多、错误多,一些无效资料也收编其中,专家评审提出的修改要求多,致使评价报告需要更改或者重做,造成人力、物力、资金、时间的浪费;
    (3) 评价机构编制人员现场检查不细致,一些重大项目漏项,如加油站的贮油点,露天油罐区必须掌握收集油罐组的排列间距、防火堤的设置、水封井的设置、排污排水口的设置、排气管的设置、降温喷淋的设置、专用消防设施等情况。从已评审的露天贮罐加油站评价报告看,以上一些项目往往被忽视,造成重大缺项;
    (4)各评价单位制作的《安全评价报告》格式不统一,封面及首页的内容不一致,评价协议书有的放在前面,有的作为附件,有的评价报告连评价项目都没有。多数评价报告项目负责人、报告书编制人、报告审核人均未签字;
    (5)有的评价机构忙于接评价业务,不重视提高评价报告的质量,专家组发现一些评价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是多次评审中经常出现的老问题。

三、 提高安全评价工作的几点建议

    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提高安全意识,转变观念,把“你来为我评价安全”转变为“我必须进行安全评价”,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
    2. 评价机构要注重提高评价质量,标本兼治。应定期组织评价人员学习业务,以及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评价导则,注重总结经验,各评价机构之间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努力提高评价水平。
    3. 各安全监管局应加强对各安全评价机构的扶持和监管,建立安全评价的有序竞争激励机制,实行优胜劣汰。
    4. 安全监管局应充分发挥培训职能,抓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公开培训办证程序和发证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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