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 000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 000元以下的罚款:
(1)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2)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3)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4)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5)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6)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7)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 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 000元以上20 000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
4.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 000元以下的罚款:
(1)资格条件变化,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2)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3)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4)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