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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的原则与依据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4月13日

  6.综合性

  系统安全分析和评价的对象千差万别,涉及企业的人员、设备、物料、法规、环境的各个方面,不可能用单一的方法就完成任务。例如对新设计的项目和现有的生产项目就应有区别,前者多半属于静态的分析评价,后者则应考虑动态的情况。又如对危险过程的控制和伤亡数字的目标控制,在方法上也有所不同。所以,在评价时要进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与影响。一般需要采用多种评价方法,取长补短。

  7.适用性

  系统分析和评价方法要适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即具有可操作性。方法要简单,结论要明确,效果要显著,这样才能为人们所接受。

  二、安全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安全评价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必须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保障被评价项目的安全运行,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1.安全法规与标准综述

  (1)安全法规的形式

  安全法规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劳动条件的改善而制定并以国家强制措施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由国家立法机构以法律形式颁布实施的。例如《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②由国家、省、市政府或国务院、行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行政法规形式实施的。例如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保护规定》,原劳动部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对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进行资格认可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安监管办字(2001)39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等。

  ③安全标准

  是由政府主管标准化工作的部门批准并以特定形式发布的。例如《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

  (2)安全法规与标准分类

  ①按法规与标准的来源分

  a.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

  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标准为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标准,如《电梯试验方法》(GB/T10059—1997)等。

  b.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各项命令、条例、规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标准,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等。这些规范性文件是宪法和各项法律的具体体现,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由各部、委发布的标准为行业标准,是在全国各专业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标准。

  c.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政府为执行宪法、法律和各项行政法规制定的补充性的规范性文件,其表现形式多为决议、决定、办法、标准,如《江苏省苏南运河交通管理办法》等,只在本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

  d.国际标准和外国标准

  对于引进项目(含技术、设备)依据的标准在合同中有特殊规定或受专业范围、特殊情况限制而我国又暂无相应的安全标准时,可采用国际标准、引进国际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时,必须与我国标准体系进行对比分析或验证,应不低于我国相关标准或暂行规定的要求,并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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