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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的专项安全评价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4月20日

  2. 评价机构方面的问题

  (1) 评价机构恶性竞争

  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数量众多,例如在武汉市,具有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多达二三十家。众多的安全评价机构为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相互之间开展竞争。竞争积极的一面是提高了服务质量,降低评价资费,给企业带来实惠,但也带来了消极的一面:安全评价费用压得过低,不能保证中介机构正常评价活动的开展,此外,中介机构为迎合企业,在评价过程中不注意坚持原则,甚至弄虚作假,违背了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的初衷。

  (2) 安全评价导则不全

  安全评价导则是针对某种评价活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对评价内容、评价方法等众多的细节问题作出详细说明,有利于安全评价报告的规范化,保证安全评价的质量。但在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中,只有针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这个导则作为一个试行版本,还存在内容不全的问题。例如在评价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时会要求评价机构在报告中对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易致毒化学品作出明确说明,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验)中并没有相关内容。再如,许多小型企业基本没有成文的管理制度及安全应急预案,评价时由中介机构代为起草,企业盖章确认,这是否被允许,导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存储企业的安全评价则根本就没有评价导则,这严重地限制了安全评价水平。

  (3) 评价机构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安全评价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例如,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压力管道、储罐、反应器众多,工艺流程复杂,要想全面地找出其危险源并对其危险性作出评价,高质量地完成评价工作,化工专业知识及安全专业知识都必不可少,对评价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但是,在目前的评价机构中,很多人员并不具有安全专业背景或化工专业背景,人员素质莨莠不齐。评价人员素质问题直接影响了评价质量,并反映在安全评价报告的水平上,例如在有的安全评价报告中,不能结合实际情况,生搬硬套标准条文,甚至对安全法规、标准引用不足,如在对氯乙烯储罐、天然气球罐、氧气球罐作评价时没使用GB 12337-1998《钢制球形储罐》;在对储罐区作评价时没使用GB 17681-1999《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等标准。

  (4) 机构影子问题

  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自行委托中介单位进行安全评价,政府不得为企业指定安全评价中介单位。但实际情况是,有相当部分的评价机构是从国家经贸委或其他行业主管单位剥离出来的,如原来的单位还具有一定的利益关系。这就很难保证这些中介机构不通过和政府部门的特殊关系来谋取在安全评价工作中的特殊地位。从实际情况来看,有着某个行业背景的中介单位垄断一个行业评价市场的现象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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