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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人员登记程序资料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03日

  依据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108号)规定,安全评价人员登记依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安全评价人员申请资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初次登记);

   2、申请人安全评价知识与能力考试成绩单(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与从业机构的有效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部门鉴证);

  5、申请人体检表。

  二、安全评价人员申请续期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续期登记);

  2、申请人安全评价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申请人安全评价人员业绩记录汇总表(加盖公章);

  4、申请人身份证(正反两面)、毕业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6、申请人与从业机构订立的有效劳动(务)合同复印件(劳动部门鉴证),或者机构(人事部门)证明文件和公积金缴纳单;

  7、电子照片由申请人或其从业机构按有关要求办理。

  三、安全评价人员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安全评价人员变更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与原登记从业机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与现从业机构确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部门鉴证);

  4、申请人身份证、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齐全(除原件外,一式三份、跨省区的一式四份),并经其从业机构同意后,到我局签署意见,由申请人或其从业机构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证机关审查,办理登记手续。

  注:申请表必须有申请人亲笔签名及其从业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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