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
简述矿山排水系统及主要防洪措施、排土场与尾矿库的设置等有关基本情况。
2、矿山排水系统安全性评价
针对矿山防排水系统的建立及其可靠性进行评价,重点是评价露天采场的截、排水系统和工业场地等防洪措施,以及凹陷露天采场专用防洪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3、排土场安全性评价
(1)对设计或实际堆存量≥6万立方米的排土场,以及下游可能影响范围内有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包括工人宿舍)、铁路、道路、输电线路及其它重要设施的其它小型排土场,均应按有关要求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2)对需作专项评价之外的其它小型排土场,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评价:
排土场的选址;排土场与采矿场、工业场地及外部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排土场的排土工艺、排土顺序及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废石最大滚落距离等主要参数;排土场的截排水系统、拦挡设施;排土场原始建设档案、日常监控措施、监测记录档案及安全评估报告的完善情况;防止滑坡、塌方及泥石流产生的措施及应急预案;排土场的安全度及相关影响。
4、尾矿库安全评价
在尾矿库专项安全评价的基础上,针对尾矿库的相关人员配备、安全度等情况是否符合《20号令》的要求进行评价。
5、评价结论
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等简要地写出评价结论。
6、整改意见及安全对策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与安全对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