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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的安全性评价检查方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6日

     2.3河边、湖边、土山顶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4地下水露头处,特别潮湿处,地下有导电矿藏处或土壤电阻率较小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5山谷风口处和建筑物和构筑物;

     2.6建筑物中高于25m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7变配电所(站、室)、电气线路、重要的设备系统(包括微机中心、独立的高压试验站等);

     2.8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及其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3 查证方法 

     3.1防雷技术措施的安全设计与验算 进行防雷安全设计,这是一个大安全和系统的观点。安全评价首先注重的是遭受雷击区域的设备、设施等如何采取防雷措施;现有的防雷技术措施是否满足了安全要求或者是被保护对象是否全部在其保护范围内,这应需要工程技术人员及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论证或评价,对现有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重新核算,是否能适应已经变化和发展的情况。事实证明,只有正确地设计、验算和合理地布置、安装防雷装置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所谓保护范围,应当指被保护对象在此空间范围内极少遭受雷击而言。该空间范围至少应满足被保护半径和被保护的高度这两个方面。保护范围不仅要防雷直击,还应注意防雷侧击,防雷电波侵入,防雷反击、防地电位升等。除最初的安全设计之外,每年在雷雨季节前,进行动态安全评价检查与验算,保证保护范围的有效性。

    进行安全设计与验算,应达到建筑物和构筑物地防雷分类和电气设备过电压保护的要求,注意保护方式和计算公式的选择。建筑物防雷设计应按滚球法计算接闪器的保护范围。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装置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设计。

    3.2 防雷装置完好 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含消雷装置)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合。对防雷装置经过安全设计以后,要保证其装置本身的有效性,有关要求如下(均为最小尺寸):

    3.2.1 接闪器 避雷针一般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且应镀锌或涂漆。针长1m以下的,圆钢为Φ12mm,钢管为20mm。针长1-2m的,圆钢为Φ16mm,钢管为Φ25mm。烟囱顶上的针,圆钢为Φ20mm,钢管为Φ40mm。

    避雷网和避雷带一般采用圆钢或扁钢。圆钢直径不小于8mm,避雷扁钢截面不小于48mm2,厚度不小于4mm。避雷线一般采用不小于35mm2镀锌钢绞线。

    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应适当加大其截面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3.2.2 引下线 引下线是指连接闪器与接地装置的金属导体。

    引下线应沿建筑物、构筑物外墙敷设,并经最短路径接地。金属构件如消防梯等可作引下线,但其所有部件均应连成电气通路。

    引下线尺寸圆钢Φ8mm,扁钢截面48mm2,厚度4mm。装置在烟囱上的引下线,圆钢Φ12mm,扁钢截面100mm2,厚度4mm。

    在易受机械损坏的地方,地面上约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线应采取保护性措施。

    3.2.3 接地装置 避雷针(带)与引下线的接地装置连接应采用焊接。整体防雷装置应保证完好的电气通路和连接的可靠性(包括跨接线和过度伸缩缝的处理等)。

    移动塔吊、龙门吊、高度在15m以上应通过导轨双向Ω型焊接接地。金属构架,金属烟囱(壁厚在4mm)应利用主体设备防雷接地。

    接地装置的焊接和有关尺寸参见“接地系统安评检查表”的要求。防雷接地电阻实际检测一般不超过10Ω,特殊情况遵从安全设计值,允许与其他接地装置共用时,应满足其中最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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