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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造过程中的安全评价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1日

  三、危险源辨识的充分性

  危险源的识别是否充分,是困扰组织的一个难题,总担心在审核时会因此被开不符合项。事实上,危险源的多少不仅与企业的规模、复杂程度、工艺特点、设备的新旧程度、行业特点有关,还与员工的安全意识、能力水平及所处的地理环境等一系列复杂的因素有关。同等规模的企业,生产同样的产品其危险源的数量可以有很大的差别。《职业健康安全 指南》(GB/T28001-2002)4.3.1.2意图条款中明确指出:“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的复杂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诸如组织规模、组织内工作场所状况、危险源的性质和复杂性以及重要性等因素。GB/T28001中4.3.1的目的并不是迫使危险源很有限的小组织也进行复杂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活动。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过程宜考虑执行这三个过程的成本和时间,以及能否获得可靠的资料。”即要抓主要矛盾,体现“抓大放小”,而并没有强求组织辨识出与各项业务活动有关的全部危害。因为所谓的全部危害是没有界限的,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组织,甚至不同的制度下的安全观念都可能不同,总会有一些轻微的危害不为人所重视,或者根本就没有必要去找出所有危害。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意识的转变,或者由于事故事件的警示,以前被忽略的一些危害会被重新认识和重视。比如,我厂厂前区的阳光广场,按整体设计效果,在大片的枣红色大理石中点缀了具有镜面效果的黑色大理石,雨后或水打湿后可能会造成人员摔伤,却又似乎很好防范,因而被忽视了。但当接二连三地有人摔伤时,就不能不重新认识它的危害了,因而才有了以后的一系列补救防范措施。

  四、关于重大危险源

  在《安全生产法》和《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中,均把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长期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或设施)。这表明关于重大危险源我国有明确的定义,并且是以法律条款的形式界定的。同时《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另外,国家安监总局在《关于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中要求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应包括以下9类: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临界限值。就我厂的实际情况来看,辨识出来的危险源均没有达到这个规定限值,相信其他厂的情况也如此。因此,对于辨识出来的危险源,即便被评价为不可承受的风险,也不能轻易叫做重大危险源,只有符合上述定义中条件的才能叫做重大危险源。

  在建立体系之初,曾经把评价出的不可承受风险叫做重大危险源,并形成重大危险源清单,这显然偏离了上述重大危险源和定义。随着认识的提高、对标准理解的加深,后来将危险源清单改名为风险清单,将以前定义的重大危险源重新定义,并按高风险、中度风险、轻微风险分级进行控制。这看似一个简单的改名,实际上是认识上的一个进步和提高。

  五、风险评价方法的适宜性

  在这方面我们走过一些弯路,体系建立之初,建立了班组、部门和厂的三级识别和评价机制,自下而上地进行危害辨识别和风险评价。但是在工厂集中评价重大风险时,由于只是简单片面地套用LEC法进行评价,使得我们评价出来的重大风险出现了较大偏差。一是辨识评价不充分,二是没有体现出企业和行业的特色,甚至还出现了重大漏项。这一度使我们感到很困惑,明明实践经验表明一些危害已经可以列为重大风险了,应该加以重点控制,但套用LEC公式计算时却不是这样。以致于我们在接受第三方第一阶段审核以后,都不得不反过头来进行第四次补充辨识评价工作。

  后来,在应用LEC法进行评价时又引入了“是非判断法”相结合,比如对锅炉缺水的识别评价。因此,从多种评价方法中选择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辨识与评价方法,建立自下而上的识别评价机制,在建立体系初期时尤为重要,这个环节的工作做好了,就可以收到事半功倍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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