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每一个建设项目立项或设计前,都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备的其他条件进行论证,在这些论证内容中,除了经济、社会等因素外,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安全条件。所谓安全条件论证,就是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报告中有关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以论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安全评价,也称风险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者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通过评价,知道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可能性有多大或者发生事故的概率有多大,会造成多大损失,从而根据安全评价的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进行改进,以降低风险,提高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可靠性。所谓识别,是指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或者有害因素进行辨认、区别,哪些是危险因素或者有害因素,哪些不是。所谓分析,是指采用定性分析或者定量分析的方式对存在的危险因素或者有害因素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有检查表综合评价法、优良可劣评价法、故障类型影响致命度分析法、事件树分析法、指数法、评点法等。所谓评估,是指根据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结果,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综合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应用范围广。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设方案。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的检测、考察,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者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者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
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其出发点是从设计上实现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化,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分析、预测该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管理对策,作为该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主要依据,供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作为进行监察的参考。
从技术进度看,预评价以拟建项目作为研究对象,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使用和产出的物质、主要设备和操作条件,研究系统的固有危险及有害因素,采用系统安全工程的各种科学方法,对系统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系统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
通常的科学评价方法包括:类比法;安全检查表、预先危险分析(PHA)、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故障类型和影响危险性分析(FMECA)、事件树(ETA)、事故树FTA)、格雷厄姆-金尼法(LEC)、道化学公司法(DOW)、蒙德法(MOND)、日本劳动省六阶段法、单元危险性快速排序法、危险性与可操作性研究(HAZOP)、世界银行国际信贷公司(IFE)法。
各种科学的系统安全、卫生评价方法是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重要手段。采用合适的法规、法律和标准体系;系统地规划评价模型及其结构层面;恰当地选用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合理地划分评价单元等等,都是非常专业的问题,必须由专门的评价单位来考虑。国家发布的劳动部10号、11号令规定了预评价工作必须由具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来承担,并建立了严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