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评价机构状况
3.1 数量分布状况
由国家安监总局批准的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共147 家。147 家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地域分布如图1 所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安监部门(煤监局) 批准并报总局备案的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共279 家。279 家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地域分布如图2 所示。
图1 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地域分布
从图1 可以看出,北京市的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最多,为26 家,其次是山东省,为12 家,而青海、广西、西藏均为0 家,其他省(市、自治区) 均为1~9 家。
从图2 可以看出,广东省的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最多,为34 家;其次是河北、河南、山东、内蒙和
湖北等地区,分别为33 家、24 家、24 家、24 家和21家;安徽、青海、海南、新疆、江西、广西、陕西、西藏、江苏、甘肃等10 个地区的评价机构均未超过3 家。
图2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地域分布
3.2 业务范围分布状况
(1) 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与评价机构的数量对照如图3 所示。
图3 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
与评价机构数量对照
从图3 可以看出,一类中(即第1 类到第8 类)具有第4 类(危化品) 、第2 类(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开采) 和第1 类(煤炭开采) 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最多,分别为90 家、54 家和30 家;其次为具有第3 类(石油天然气开采) 和第8 类(火电) 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分别为23 家和14 家;具有第7 类(水利水电) 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最少,只有4 家。具有二类(即第9 类到第17 类) 评价机构的数量较具有前8 类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数量多,其中,具有第14 类(食品、烟草制造) 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最多,为74 家;具有第11 类(公共聚集场所) 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最少,为26 家。
(2)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分布情况各地区具有第1 类(煤炭开采) 、第2 类(金属非金属矿开采) 、第4 类(危化品) 业务范围评价机构数量情况分别如图4、图5 和图6 所示。
图4 各地区具有第1 类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数量
从图4 看,内蒙古、重庆、贵州、山西、湖南5 个地区具有煤炭开采评价资质的机构最多,分别为8家、7 家、6 家、5 家、5 家;浙江、山东、吉林、河南、湖北、海南、江苏均无煤炭开采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
图5 各地区具有第2 类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数量
图6 各地区具有第4 类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数量
313 具有不同数量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情况
在147 家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中,具有不同数量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情况如图7 所示。
图7 具有不同数量业务范围的甲级
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比例
从图7 可以看出,在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中,拥有3 ~ 5 个业务范围评价机构数量最多, 占34 % ,拥有6~10 个业务范围评价机构为25. 2 % ,拥有2 个和1 个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数量分别占总评价机构数量的17. 7 %和15. 6 % ,有10 个以上业务范围的机构数量最少,占7. 5 %。具有不同数量业务范围的279 家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分布情况如图7 所示。
图8 具有不同数量业务范围的乙级
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比例
从图8 可以看出,在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中,拥有1 个业务范围评价机构数量最多,占35. 6 % ,其次是拥有3~5 个业务范围评价机构,占30. 0 % ,拥有6~10 个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数量为16. 1 % ,有2 个业务范围的评价机构占17. 6 % ,有10 个以上业务范围的机构数量最少,占0.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