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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

作者:何琪 侯品华 许相森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6日

  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存在的问题(3)  

    1 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对安全评价重要性缺乏正确认识

    由于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对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重要作用不了解,对开展这项工作支持不够,甚至个别人认为这就是收费,是负担,对评价中所需资料提供不够。1992年9月化工部和国家经贸办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新颁布的《条例》第九条均指出,申请新建、改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提供“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储存有危险化学品的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但有的单位以技术保密为由,不能很好提供有关资料,这既说明他们对安全评价重要性不了解,也说明对法规的要求不了解。

    另外,还有的建设单位对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没有认真对照整改,也说明了对安全评价重视不够,对应进行安全评价宣传不够。同时也说明了应进一步提高安全评价深度和质量。

    2 安全预评价与验收评价有相混现象

    安全预评价方法有定性和定量分析评价方法,定性分析评价常用的有预先危险性分析、安全检查表等方法。笔者曾见到有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在使用预先危险性分析法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时,其汇总表的“安全技术措施”一栏中,采取的安全措施较笼统。如某使用、生产多为甲类危险化学品的技改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其中一个单元预先危险性分析汇总表的“安全技术措施”栏内多为“加强检查”“加强检修”“防止泄漏”“防止违章”等。我们认为,类似这些措施可用于很多方面,每一次评价都可以用,缺乏针对性。

    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一般是对其可行性的研究报告,按照法规、标准进行分析、评价,对照是否符合法规、标准要求,如不符合,需要补充什么措施。上述一些笼统措施是属于项目(工程)竣工后的管理措施或者属于验收评价、现状评价要求的管理措施。由此可以看出,安全预评价与验收评价有相混之意,二者界限不清。

    另外,有的预评价报告中,运用安全检查表方法进行检查时,安全检查表写得过深过细,超过了可行性报告内容,属于预评价概念不清,需进一步理解安全预评价含意。

    3 安全评价结合实际差,主要法规、标准使用不足

    有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在运用安全检查表评价方法进行检查时,使用安全法规、标准时结合项目(工程)具体设备、物质情况少,有的生搬硬套标准的某条全文。还有的进行安全评价时主要安全法规、标准使用不足。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标准是化工等行业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的总结,是安全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础。但是有些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该用的主要安全法规、标准没有使用。

    在安全法规方面,对关于重大危险源的规定应用不多就是一例。关于重大危险源的问题,原化工部1997年7月颁布了《关于实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对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的颁布,又进一步明确了141种四类危险有毒物质及其临界限量,为搞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提供了定量依据。但是一些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并没有对属于重大危险源的设备、物质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应制定的应急预案。在预评价报告中,应指出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以引起重视;在验收评价报告中,要详细检查预案编制和各项安全管理情况。

    在安全标准方面,有的评价报告的主要设备,如氯乙烯储罐、天然气球罐、氧气球罐的主要标准GB12337-1998《钢制球形储罐》没有使用,储罐区没有使用GB17681-1999《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等标准。

    涉及其他专业的标准,如压力容器及其相关标准,有的报告也用得不多或者没有用。如上面提到的预评价报告的一个单元中,涉及的氮气储罐、蒸汽包、加热器、缓冲罐、换热器等20多台,有的设备压力达2.35/1.1MPa,在用安全检查表检查时,却没有使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及其相关标准,只使用了GB50160-19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SH3047-1995《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两个标准。这很难使评价报告分析全面而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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