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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

作者:何琪 侯品华 许相森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6日

 对策与建议(4)

    1 对策

    1.1 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的重要性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是实现化工等行业安全生产的必经途径,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关于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有利于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管理,所以应大力提倡和支持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也希望安全评价委托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评头评足,以促进评价人员提高评价水平。

    1.2 结合实际,熟悉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标准是搞好安全评价的重要基础,运用法规标准要结合项目(工程)实际分析评价,有针对性,不能生搬硬套。在进行物质危险危害因素分析时,应首先以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确定物质危险类别、危险特性,用GB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HG20660-200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毒物等级,给人以符合标准的直观概念。预先危险分析的“安全技术措施”宜结合法规、标准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编写指向性安全检查表时,既要有法规、标准内容,又要结合具体分析评价的物质、设备,编写检查表内容,这样才有说服力,才能分析得深刻、透彻。进行安全评价时要注意引用安全标准的适用性,尽可能先用国标,再用行业标准,而且尽可能使用该行业标准,实在没有,再用接近或近似行业标准。对主要问题,其情况可在备注栏加以说明。

    安全评价时所使用的安全法规、标准应尽可能全面,主要法规、标准不要漏掉。因此要多掌握、熟悉有关安全法规、标准。可先将要评价的物质、设备、工艺情况弄清,将涉及的有关法规、标准找出后,比较筛选,选用主要的,要求所引用的法规标准既不能太少,又不能太多。因为引用法规、标准太少,会使评价深度不够;引用标准太多,会浪费时间,重点不突出。编写安全检查表的“依据法规、标准”时,不仅要写出法规名称(或缩写)、标准号,而且要写出具体条款。当某一项目、内容涉及几个标准时,可在此栏内分别写出标准号及其条款。另外,应在安全检查表之前的依据中较详细地列出所使用的法规、标准号、名称,评价报告的附录中应包括主要安全法规、标准及参考文献资料,这样会使评价结果较为全面,有说服力,也便于建设单位使用和专家评审。

    1.3 及时掌握法规标准信息,增强安全评价准确性

    我们结合企业安全管理和近几年安全评价实践深刻体会到,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搞好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应该了解和掌握国家、行业和地方发布的包括危险化学品及锅炉、电气、工程建设等各专业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这样才能更好地使评价报告为建设单位服务。要多渠道掌握新的法规、标准发布信息和原有的法规、标准修订情况;要注意法规、标准的时效性,不要使用过期作废的法规、标准。可以从《中国标准化》、《中国标准化导报》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出版的有关标准目录汇编,以及有关报刊文章中寻找信息。

    1.4 分清危险化学品安全预评价与验收评价的区别

    我们认为,应该充分理解安全预评价的意义。它主要发生在可行性报告阶段,评价单位不进行项目设计,评价内容既不能写得太深太细,又不能写得太简单,要结合安全法规和标准分析评价。即使在初步设计阶段,也只是对初步设计进行劳动安全措施审查,而验收评价主要是对预评价报告中的不安全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分析评价。

    2 建议

    1)为防止危险化学品等安全评价中使用过期作废的安全法规、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部、委应清理整顿此前发布的包括危险化学品在内的国家、行业及地方安全法规、标准,并在相关报刊或以其他形式及时公布。

    2)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将相关的安全生产法规信息、指示精神,及时印发给安全中介机构,以使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及时跟上国家安全生产形势,更符合建设单位用户要求。

    3)安全生产监管局在适当时机,制定颁发包括危险化学品评价在内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规范要求及专家评审规范,以提高我们的安全评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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