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下半年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通知
发 文 号:中安协〔2011〕29号
发布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在归并过渡期内开展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鉴定的函》(人社部函[2010]135号)和归并过渡期《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鉴定考核方案》的要求,按照职业资格鉴定和《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1年下半年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有关单位、人员: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在归并过渡期内开展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鉴定的函》(人社部函[2010]135号)和归并过渡期《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鉴定考核方案》的要求,按照职业资格鉴定和《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1年下半年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安排
1. 鉴定对象:
⑴2010年报名材料审核不合格且满足《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规定申报要求的人员;
⑵2008年取得二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且满足《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规定的升级要求的人员;
⑶2010年鉴定和2011年上半年鉴定未通过,有单科合格成绩,符合补考条件的考生。
2.鉴定地点:
⑴南京市:南京工业大学
⑵大连市:大连安全科学研究院职业培训学校
⑶郑州市:河南安评职业培训学校
⑷福州市:福州市现代安科职业培训中心
⑸昆明市:云南巨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职业技能培训站
⑹乌鲁木齐市:新疆欣荣安评职业培训学校
⑺廊坊市(燕郊):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华北科技学院)
⑻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劳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⑼济南市:山东技师学院
⑽北京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培训中心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鉴定详细地址见准考证。
3.鉴定时间:
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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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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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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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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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安全评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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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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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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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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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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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能力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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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
安全评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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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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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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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知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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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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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能力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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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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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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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乌鲁木齐考点顺延30分钟。
2011年下半年安全评价师职业培训鉴定工作时间安排见附件1。
二、培训安排
2011年下半年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鉴定计划组织2期培训,时间分别为:10月24-28日;11月7-11日。(按《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中要求,升级人员须参加培训,其他报名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对照标准要求参加培训,补考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培训。)
三、鉴定科目及题型:
鉴定科目分为理论知识、专业能力和综合评审,理论知识为客观题,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专业能力为主观题,题型包括情景分析题、案例题和综合应用题;综合评审为主观题,题型为命题写作。
四、报名条件、报名办法
1.报名条件:本次鉴定报名条件严格按照《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中要求执行。
2.报名办法:考生在8月22-29日登陆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网站(www.china-safety.org.cn),根据自身情况对照报名条件要求进行网上报名。
⑴.报名人员上网填写并提交个人信息资料,生成并打印《安全评价师职业培训申请表》、《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鉴定申请表》。
⑵.由报名人员所在安全评价机构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确认,核对证件证书原件,填写确认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安全评价师职业培训申请表》、《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鉴定申请表》及其他证明材料彩色复印件一并提交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提交报名资格条件审查的材料包括:
①网上生成打印的申请表原件;
②居民身份证彩色复印件(正、反两面);
③毕业证书彩色复印件;
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彩色复印件(未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者可不提供);
⑤所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彩色复印件。
报名资格条件审查材料请寄如下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西街青年沟路23号院安源大厦3c房间,
邮编:100013,联系人:秦晓伟、王雷,
联系电话:010-84285160/7119-605。
⑶.9月15-25日报名人员上网查询审核结果、审核合格的人员选择培训、鉴定的地点及批次。
⑷.10月18日报名人员上网自行打印培训入学通知书、自学情况报告书或准考证,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培训、鉴定。参加培训时须主动提交自学情况报告书。
⑸.符合补考要求的考生请于9月15-25日登陆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网站(http://www.china-safety.org.cn/)进行补考报名,不需提交审查材料。
五、有关说明:
1.鉴定内容、合格标准、培训教材等均按照《关于开展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安协[2010]19号)执行。
2.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时请认真细致填写个人信息,并按要求打印表格、亲笔签署。自制表格无效。
附件: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