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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20日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 文 号:中安协安评委〔2014〕1号
发布单位: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2013-12-18
实施日期:2013-12-18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的工作,加强管理,促进本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章程》、《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为:Safety Assessment Committee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 (缩写SACCAWS)。
第三条 本会是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称协会)理事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协会业务范围划分,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国家安监总局)同意,经民政部核准备案,由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及有关社会组织或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公益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社团组织,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协会理事会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部门的指导,是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联系政府部门的桥梁和纽带,是承担安全评价行业管理职责和行业自律功能的专门组织。
第五条 本会坚持民主协商、公平公正的办会原则,主要任务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提高安全评价技术、管理水平,促进安全评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安全评价在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中的重要支撑作用,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坚持为会员、为政府、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发挥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安全评价理论、标准研究,创新安全评价技术;带领安全评价机构开拓市场,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评价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工作调查研究,提出安全评价工作立法、政策、规划和其他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诉求;
(三)加强行业自律,制订并监督执行安全评价行业技术规范、行规行约,规范安全评价市场行为和秩序;
(四)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的咨询服务;
(五)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和安全评价师从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进行安全评价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七)开展安全评价理论与应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评价新技术和新方法,解决安全评价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提供安全评价技术咨询服务;
(八)开展安全评价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
(九)在会员中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建立执业投诉机构,受理会员诉求,调解安全评价业务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违约的会员进行惩戒;
(十)开展国内外安全评价技术交流与合作;编辑、出版和发行安全评价书刊;
(十一)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安全评价师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并向会员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会根据协会章程发展会员,由协会统一收取会费,开具会费收据,颁发会员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九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或罢免本会委员;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规划;
(四)制定行规行约;
(五)审议并通过当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等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会实行委员制。委员单位从本会会员中产生,由本会秘书处提名;委员由候选委员单位推荐,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后担任。
委员一般由在安全评价领域有一定业绩或影响的安全评价师和安全评价机构的代表担任,并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第十一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或委员扩大会议;至少举行一次工作交流会议或其它有关活动。
本会委员会议的职责是:
(一)执行协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增选或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决定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或解除;
(五)推选名誉主任委员,聘请顾问;
(六)审议并通过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对会员的奖励或惩戒;
(九)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第十二条 本会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本会委员任期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6至16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协会推荐,经本会委员会议表决通过。秘书长原则上应是专职。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为委员会领导成员。
领导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国安全评价领域有较大影响,热爱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职责;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在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期内。
领导成员应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研究本会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经协会决定,可聘请本会名誉主任委员若干人。名誉主任委员应参与本会重大事项决策,并参加相关会议及活动,以指导、支持和协助本会工作,其人选不受是否为协会会员之限制。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经本会决定并报协会批准,可邀请若干港澳台地区或外籍有关人员作为特邀委员,以协助本会开展海外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工作和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专家技术委员会,协助本会开展有关技术工作。专家技术委员会成员从本会会员单位中产生,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在非会员单位中聘请。
专家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会秘书处承担,具体组成原则、条件、受理程序和规则等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会费;
(二)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的捐赠和有关单位的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会的各项收入属于协会所有,本会在规定的经费额度内具有支配和使用权。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安全评价事业的发展,可用于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奖励、补贴等和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活动费用的开支;不得在会员或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遵照协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变更名称须由委员会议作出决议,并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会因故终止,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委员会议提出终止动议并表决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协会秘书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协会所有,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安全评价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协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2013年12月18日第二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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