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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7年02月14日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对四家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通报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鲁安监发〔2017〕17号
发布日期:2017-01-23

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根据全省安监系统异地执法检查和德州市安监局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部分安全评价机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经立案调查,莱芜安达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德州聚安特安全服务有限公司、山东诚泰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山东鲁轻安全评价技术有限公司4家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有关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问题,违反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省安监局依法对上述4家机构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现予以通报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6〕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6〕35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近年来,青岛、德州等市安监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评价机构存在问题线索并向省安监局报告,经省安监局立案调查对问题属实的机构做出处理,发挥了很好的监管效果。各市、县、乡安监部门长期在一线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能够更加及时的发现评价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希望各级安监部门要学习借鉴青岛、德州等市安监局做法,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评价行业的监督,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将对辖区内安全评价监督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许可审查审批、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中,依法对评价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省安监局将根据问题线索组织立案调查,决不放过任何违法违规问题,严肃追究评价机构责任。
    二、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必须深入现场、深入生产一线,认真评判每个工作场所,每个生产系统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风险、安全隐患,认真、细致、全面、客观地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承担法律责任。要切实加强内部建设和管理,认真开展安全评价服务活动,提供高质量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要高度重视对各自机构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技能的培养,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山东省安监局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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