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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18日

  第21条 验工计价验工计价依据工程进度,按照月度估验、季度、年度验工计价及末次验工清算分阶段办理。

  21.1 月估验工程款: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并根据当年投资计划(扣除列入当年计划的设备)及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提出季度用款计划,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甲方。

  21.2 季度验工计价:乙方按当季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分章节编制季度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于规定的时间内报甲方,作为季度结算的依据。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1.3 年度验工计价:乙方按当年投资计划内完成的实际工作量,编制年度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于规定的时间内报甲方,作为年度结算的依据。

  21.4 末次验工计价:建设项目竣工时,由乙方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于规定的时间内报甲方,作为竣工清算的依据。

  21.5 具体的验工计价执行乌鲁木齐铁路局现行的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21.6 材料(不含国外贷款采购材料)差价按铁道部公布的价差系数计价。

  21.7 其他项目和费用,按工程比例或双方约定计价。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22.1 月估验预支工程款,于次月 5日前拨付。

  22.2 季度验工计价工程款,于下一季度 10 日前拨付。

  22.3 年度验工计价工程款,于次年元月 31日前拨付。

  22.4 末次验工计价工程款,乙方在具备末次验工条件 5天内,将《工程末验结算清单》报送甲方和建设单位,甲方在建设单位批准后5 天内办清结算手续,拨清合同价款 95% 工程款。余款 5% 为工程保修金。

  22.5 为了加强建设资金管理,确保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期,做到专款专用,要求乙方必须在建设单位方指定的银行开立建设资金帐户,印鉴章为项目经理章。并由建设单位对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统一实行代扣代缴。

  第23条 竣工验收

  23.1 本工程的竣工验收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组织进行。

  23.2 竣工验收交接依据:

  23.2.1 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23.2.2 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文件;

  23.2.3 设计时采用的规程、规范(维修规则不作为验收依据);

  23.2.4 铁道部规定的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3.3 竣工验收中甲方的工作:

  23.3.1 认真审查乙方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

  23.3.2 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交接程度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竣工验收的报告,请求组织初验。

  23.3.3 受项目主管部门指定主持现场初验,并负责写出初验报告。

  23.3.4 督促检查乙方按期完成初验中提出的未完工程或工程质量有问题需要整治的工程。

  23.3.5 组织乙方及有关单位在正式验收 15 天前编制好全部竣工文件。

  23.3.6 按验收委员会的安排参加正式验收工作:

  23.4 竣工验收中乙方的工作:

  23.4.1 本工程已按设计配套完成,并具备运输条件,在提出验收报告前,乙方应按设计文件及验标进行全面自检、自验。

  23.4.2 自检、自验合格后,提出申请竣工验收报告,说明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准备情况,以及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具体日期等报甲方。

  23.4.3 本工程正式验收 15天前,乙方应编制好包括正式竣工图、有关规定的图表、已完工程数量报告、已完工程技术资料、地亩资料等的竣工文件一式 3 份。

  23.4.4 增建二线及既有线改建项目的竣工验收,乙方应在正式验收交接前 7天向甲方提供开办运营所需的技术文件。

  23.4.5 按验收委员会的安排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24条 竣工决算

  24.1 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并负责编制。乙方应按甲方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认真、及时向甲方和建设单位提供竣工决算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24.2 竣工决算按照铁道部现行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的规定执行,在工程正式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并报有关部门。

  24.3 本工程竣工结算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25条 工程分包按照铁道部的要求,本建设工程项目严禁以任何形式转包,未经建设单允许不得分包本建设工程项目。若发生,建设单位将终止该部分工程合同。对乙方的施工项目转包、分包、转让等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并通报各有关部门。

  第26条 环境保护在完成本工程施工过程中:

  26.1 乙方在施工中取土、弃土、排污等须按设计文件和甲方与当地环保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和要求进行处理。

  如有变更,乙方应先通知甲方和建设单位。甲方应在 3日内答复,甲方逾期未予答复,视为同意,乙方即可进行施工。乙方如未通知甲方变更而自行施工,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6.2 乙方应在施工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其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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