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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管理安全协议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2月15日
8.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订制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9.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10.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11. 施工期间及施工后的建筑垃圾不许从高处向下抛掷;
12. 施工用材料及工具必须小心放置,以免从高处掉下危及其他住户及路人的安全;
13. 施工中,如有其他住户投诉,甲方将出面协调,如情节严重应在调解期间内暂停施工,待调解后复工;
14. 装修施工人员须到甲方安管部申办临时出入证;
15. 不得在施工现场留下火种或易燃危险品;
16. 不得将水泥砂石、建筑用料或建筑垃圾、杂物、油漆等投入厕所或下水道里;
17. 不得将建筑用料、设备、垃圾或水泥存放在共用部位;
18. 不得拒绝和阻碍甲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管理
1.    乙方将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丙方完成。
2.    丙方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3. 丙方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
1.    1乙方装饰装修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规定的,乙方每违约一次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50 元的违约金,因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的住宅小区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损毁的,乙方还应承担维修、赔偿等法律责任。
1.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甲方可以从乙方交纳的装饰保证金中扣除。
1.3 乙方的装饰装修行为,造成住宅小区内其他住户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责任。
2.    丙方
2.1 丙方装饰装修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规定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违约一次人民币 50 元的违约金,因丙方违约行为造成的住宅小区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损毁的,丙方还应承担维修、赔偿等法律责任。
2.2 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甲方可以从丙方交纳的装饰保证金中扣除。
2.3 丙方的装饰装修行为,造成住宅小区内其他住户损失的,由丙方承担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丙方承担责任。
2.4 乙方对丙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附则
    1. 乙方为非业主住宅使用人的,对其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2. 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方可动工。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丙)方各执 份,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表:              代表:             代表: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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