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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单位安全协议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14日
2.13乙方施工时,需使用甲方电源、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乙方不得私拉乱接水源、电源。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2.14乙方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以及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乙方必须在15分钟内向甲方调度中心报告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
2.15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和火工品使用和管理事故,乙方必须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定》通过甲方逐级上报。同时,乙方应将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发生特大安全事故,乙方必须依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立即上报甲方并立即采区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防止损失扩大。主动接受调查。
第三条 安全保证金
3.1甲方预留工程款的5%作为乙方的安全保证金。
3.2安全保证金在首次支付工程款时扣除,由甲方财务部门保管。
3.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重伤、无设备和火工品使用及管理事故,无安全处罚,安全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全额退还乙方。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乙方未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安监、瓦检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4.2乙方人员安全工作规程抽查不合格,乙方应承担5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特种人员无证上岗乙方应承担1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4.3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4.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火工品使用及管理和设备事故有谎报、瞒报或越级上报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甲方有权让乙方承担3000元至1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4.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工程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安全和技术主要负责人,扣除安全保证金全额的50%。
4.7安全、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现场管理混乱,安全设施不齐备,被集团公司或自治区安全管理部门等上级管理部门停工整顿的,扣除安全保证金全额的10%/次。
4.8乙方人员无故到甲方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乙方按100元至500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
4.9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火工品使用及管理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中存在着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五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的文件资料
5.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明材料等;
5.2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及施工人员名单;
5.3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5.4施工人员安全技术和安全工作规程考试成绩表;
5.5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5.6大型独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
5.7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资料。  
第六条  其他
6.1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6.2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或虚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3因一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6.4双方的工作联系主要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后,应于4小时内予以响应。
第七条 协议效力
7.1本协议为主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7.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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