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 三、四 条约定,应当由甲方承担责任,并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停止技术咨询工作。(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 一、二条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 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按以下第 3种方式处理:
1、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为:现场审核。
3、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甲 (甲、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乙、双)方所有。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辛力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
第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呼和浩特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无 。
第十五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无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无 。
第十六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无 。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2014年 月 日
乙方:内蒙古科电工程科学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