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根据施工内容必须提前7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要求派驻安全检查员,对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安全检查员未到施工现场乙方不得开工。
3、乙方应派经培训考试合格,持有附有照片的有效上岗证在工地担任防护员并挂证上岗。施工中应设主管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指挥联络,并与甲方保持紧密联系。
4、施工必须在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除此时间外,不得进行任何有可能影响铁路正常运营的施工。
5、乙方现场防护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材料及人员、机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各种施工设备、机具应保证与接触网带电设备保持2米的安全距离,对施工中的长大物件和稳定性不强的机具材料,乙方要采取专门安全措施,防止触及带电设备、支柱和影响行车。乙方施工在使用机械时(拖车、搅拌车等)要对钢柱及拉线进行防护,严禁碰撞供电设备,防止施工人员、材料等侵入线路。
6、接触网支柱、电力杆基础、护坡和拉线基础5米范围内严禁取土、挖掘,挖掘时要防止水土流失及影响基础稳定。如发现施工影响支柱基础和护坡稳定,施工应立即停止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7、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甲方电缆线路的安全。电缆径路2米内禁止机械施工,必须人工开挖,但在距离电缆埋深40cm内禁止使用镐、钢钎等锥形工具:若必须使用机械时,必须通报甲方,并共同制定防护方案。
8、甲方电缆、供电支柱在迁改前影响乙方施工的,乙方要等甲方设备迁改完成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乙方负责。
9、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跨越电气化铁路的桥、涵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设立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乙方架设的桥梁不得附加其它附加物,如广告标牌、附加线索等。由乙方按照规定对架设桥梁装设防护网栅、防撞墙,铺设防渗水设施,两幅桥面间须密封,设不影响甲方供电设备的单独排水设施,及加装符合电气化区段的接地装置。在工程完工前由甲方进行相关验收,确保满足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0、乙方架设的桥梁涉及甲方供电线索绝缘防护的,应与甲方协商确定防护方案,确保桥梁开通后的供电设施安全。
甲方责任和义务
1、施工前与乙方共同确认现场地下电缆的走向、类型、埋设情况和相关设备的位置。
2、对乙方施工安全负监督责任,在施工期间,发现乙方有影响供电安全隐患,要通知乙方立即整改,危及供电安全时,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乙方施工作业中发现甲方设备出现异常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立即停止施工,严禁乙方私自处理或隐瞒不报,防止事故扩大。
3、实施行车安全监督制度,当接到乙方书面施工通知后,及时派出技术作业熟练、责任心强的职工担任安全监督员。
五、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
1、在施工中要加强安全管理,由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甲方设备故障影响行车安全的损失由乙方进行赔偿,构成行车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在发生事故时,乙方要立即通知甲方,并积极组织抢修。
2、凡属施工影响铁路技术设备的正常使用危及行车安全,乙方未通知甲方,应急处理不当造成的问题和事故列乙方责任。凡属乙方已通知甲方,甲方未及时处理造成的问题和事故,列甲方责任。
3、因乙方设备故障,造成甲方设备损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六、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
甲方安全监督及施工配合费,按路局武铁建函[2006]162号文件执行,合计16800元。工前一次性给付。
甲方银行账号:
武汉铁路局武汉供电段
3202003409200063792
工行汉北支行 822768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2份。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协议附件一并执行。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施工完毕后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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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37940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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