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因工程施工,在既有工务设备上进行工程施工,并将造成既有工务设备的局部损坏,须在施工后及时予以恢复。
2.10因工程施工,自 年 月 日起接收既有 / 设备的维修养护,保证在维修养护期间设备的状态和使用正常。
2.11 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既有行车设备的检查、维修作业。主动接受乙方对施工安全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按要求期限整改。
2.12 其它责任和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加强与乙方的沟通联系,共同做好配合事宜,确保作业过程中的行车及工务设备安全。
3.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3.1 对本工程施工中涉及工务设备及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本工程安全监督责任人 。如因监督不力造成行车事故或既有工务设备损坏,负主要责任。
3.2 向甲方提供施工范围内保证既有工务设备安全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如因所提供技术资料有误而造成的行车事故或设备损坏,负重要责任。
3.3 因无既有工务设备准确位置的技术资料,须对设备的准确位置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探察,根据探察结果,配合施工单位划定防护范围、制定防护措施。
具体防护措施如下: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计划,乙方2012年04月20日~2012年12月30日派安全监护员,对施工影响地段工务设备安全进行24小时监控并配合乙方做好行车安全的监护(不含供电及通信设备安全)。
3.4 为保证既有工务设备的安全,在本工程影响工务设备安全项目施工时,派员配合施工单位对该设备进行监护。
3.5 因施工造成既有工务设备损坏,应及时组织抢修,尽力减小对运输造成的影响。
3.6 积极、主动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和配合工作,尽力为工程建设提供施工条件。
3.7 其它责任和义务:
4.结合部安全分工
4.1 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甲方和乙方的安全管理结合部为施工对行车的影响及既有工务设备的安全防护,为使结合部的安全管理有序可控,双方议定对结合部安全管理做如下分工甲方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行车安全及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全面负责,乙方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不含供电及通信设备安全),双方将严格按分工做好结合部的安全管理。
5.安全监督配合费
5.1 根据本工程安全监督配合工作量以及路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双方商定本工程安全监督配合费为按路局有关规定执行(最终费用以概审所批复为准),协议签字生效后由甲方拨付给乙方。
6.发生责任事故的处罚
6.1 运营和施工部门要严格执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发生行车事故必须按系统逐级上报,不得隐瞒。
6.2 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按铁道部、路局有关规定由路局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7.协议生效与终止
7.1 本协议双方签章并报路局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工程竣工且有关费用清算完毕后即告失效。
8.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9.本协议正本四份,甲乙双方及上级主管单位(部门)、安监室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及账户: 开户银行及账户: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安监室、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主管业务部门(盖章) 建设管理部门(盖章)
主管业务部门代表(签字) 建设管理部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局安监室(盖章)
局安监室代表(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