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文档应用>> 合同范本>>正文

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7月23日
1101 安全责任
1、乙方须严格遵守有关供热安全的法律及国家政策,供热生产、运行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服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乙方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热安全负责,甲方负有对乙方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管责任。
2、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事故发生;要建立抢修、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故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3、发生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4、乙方要加强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热力设施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5、乙方应采用必要的手段,监测管道供热工况,保持工况稳定,及时应对发生的紧急事故。
6、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开工报建前对地下管网进行核查的规定,并对认为有必要的建设项目实行管道供热设施现场监护,对野蛮施工危及管道供热设施安全的,要加以劝阻,劝阻不听的应及时向供热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予以查处。
7、乙方应开展各种形式的供热安全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供热设施的保护意识和节能意识,加强对用户采暖的指导,解答用户的采暖咨询,发放用户采暖手册。
1102 供热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遵循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对供热设施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巡视、保养和检修,按期进行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对运行15年以上的供热设施要进行质量安全评估,评估、检测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出具评估、检测报告,并报告甲方。
乙方在发现属于用户的供热设施存有严重安全隐患时,乙方应立即采取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1103 因安全原因的停热
乙方可以在其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对属于用户产权的供热设施进行查验,对认定不符合安全规定、违章安装管道设施或用户拒绝接受查验的,乙方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安全隐患被排除前停止向该用户供热。
1104 应急与临时接管
乙方应完善供热设施资料图档和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 建立应急抢修抢险预案,设立供热设施应急抢修队伍和用户维修服务网点,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和紧急抢修抢险。
甲、乙双方均应建立供热应急预案(见附件九),对乙方在冬季供热运行期间因拒绝供热或不能保证供热质量,直接影响到居民正常采暖,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甲方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出现下列现象时,甲方也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1、公共利益需要;
2、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情况;
3、任何发生本协议终止的情况。
第十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1201 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届满的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1202 特许经营的提前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特许经营协议可以提前终止:
1、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2、因不可抗力发生后180天其后果仍未消除,致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情况的;
3、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1)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影响社会公众采暖的;
(4)乙方擅自停止供热,擅自提前结束供热,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执行的;
(5)因乙方责任,造成大面积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能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供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6)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热,无法再继续正常供热或拒绝为热用户供热,己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
(7)乙方擅自停业、歇业或中止本协议,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8)乙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影响正常供热的;
(9)因设备等原因造成停热事故,乙方未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热,,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0)乙方在本协议下发生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知   天内,仍未补救的;
(11)有本协议第二十二章禁止之行为;
(12)乙方有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为。
4、因特许经营协议任意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照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终止前任意一方都有义务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十三章 特许经营期限期满的移交
1301  在特许经营期限期满1年之前,由甲乙双方成立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移交方案和计划,并应在终止日前180日内完成谈判,签订相关协议。
1302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再享有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乙方应将全部所有或使用的,以及正在建设的供热资产移交给甲方,但供热设施、设备备件以外的乙方用于经营或建设的动产除外;乙方在移交时必须保证移交后一年内正常运行的资产和备件,(移交资产的程序和标准见附件九)并出具移交保函。
乙方因自行投资形成自有产权移交及补偿问题按照终止补偿规定。
 
第十四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1401 资产处置谈判
正常终止资产处置按照移交的规定;发生提前终止的情况,双方应对资产处置进行谈判,提前终止资产处置谈判应区分政府征用或征收、不可抗力、乙方违约、甲方违约等不同情况。
1402 不予补偿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乙方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明确表示在余下的特许经营期内不再履行本协议,并且在30日内再次确认的;
2、乙方未履行移交责任的;
3、乙方移交的项目资产和设施存在重大瑕疵,致使甲方不能使用。
4、有本协议第二十二章禁止之行为。
1403 特许经营权终止日的确定
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依照下列各情况而定:
1、特许经营权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为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特许经营权因本协议第十六章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情况的出现而终止的,该情况发生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
3、因本协议解除而引起特许经营权终止的,引起协议解除的情况发生日或者做出解除协议的决定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
 
第十五章 供热质量和服务
1501 供热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供热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设施,确保向用户所供应的供热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附件二所规定的标准。
1502 供热服务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营业接待、定期抄表、室温检测、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二所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601 甲方权利
1、对乙方实施特许经营的行为实施监管;
2、受理用户对乙方的供热投诉;
3、依据本协议约定对乙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对乙方的供热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
5、监督抽查乙方供热、安全运行和服务的质量,定期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评估方法和标准见附件七);
6、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监管供热价格;
7、核查乙方的特许经营报告、财务报告;
8、甲方享有紧急处置权。甲方对乙方在冬季供热期间拒绝供热或不能保证供热质量,且直接影响到居民正常采暖,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可以采取临时应急接管措施。
9、法律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1602 甲方义务
1、在本协议生效后办理交付乙方特许经营的手续;
2、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专营和独占性;
3、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城镇供热市场秩序;
4、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须的政策支持;
5、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章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1701 乙方权利
1、对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区域范围内的供热业务享有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在特许经营有效期限和区域范围内的供热投资、发展权;
3、依据本协议规定的价格机制,向用户收取规定的供热供应费及相关服务费;
4、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公共用地或城市道路维护供热管网的权利;
5、对拒缴、欠缴应向乙方缴纳的费用的供热用户依法追缴的权利;
6、对用热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暂停供热服务的权利;
7、对严重违反供、用热协议的用户有依法举报的权利;
8、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乙方重新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9、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1702   乙方义务和禁止行为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负有下列义务:
1、接受甲方的监管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2、非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自行决定或促使自身停热、解散、歇业;
3、非经甲方批准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乙方必须保证特许经营区域内供热生产和运行正常,禁止擅自停热或降低供热质量,发生故障时应快速抢修,直至恢复安全运行;
4、按照国家、省、市、行业及有关标准和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运行管理。
5、按照乙方承诺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热相关服务;
6、根据供热规划和市场需要,乙方应提高供热保障能力,扩建供热管网,积极发展用户,不断满足用户对供热的新需求。
7、乙方应执行当地政府供热资源整合规划和环境治理的计划,积极配合完成资源整合和环保的任务。
8、特许经营期间,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不得放弃、变换、扩大、缩小、分包、承包、委托、出租、抵押供热主业。
9、经甲方批准,对于乙方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衍生出来的相关业务,乙方可通过委托、发包等方式将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第三方经营,但属于特许经营范畴的业务不得委托或发包给社会第三方经营。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违规、违法经营的;
2、未按要求履行本协议,供热供应、运行和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并未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
3、未经政府及甲方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特许经营权的;
4、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停热、停业、歇业或终止本协议,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发生重大供热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企业法人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