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人对其作业人员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或其作业人员未做到上述安全工作事宜的,发生了安全事故,其后果和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2.2.24分包人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开始工作(开工日期)之日起至劳务(专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止。其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已包括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劳务报酬或合同价款内,由分 包人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2.25分包人应将其进入施工现场的任何人员,在进场后的5日内,向工程承包人现场项目部提供附有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址、健康状况、身份证号码、进场日期等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在退场前一天,应提交相应的退场花名册。
2.2.26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缴纳安全协议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按劳务(专业)分包人实际进入施工现场的人数,每人200元计算。缴纳方式为在承包人向劳务(专业)分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支付劳务报酬或合同价款时,由工程承包人直接(在应付款项中扣除)收取,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专业)分包人出具收取其安全协议履约保证金收据。该履约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时,由工程承包人一次性结清(无息返还)。?
2.2.27分包人为履行上述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已包括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劳务报酬或合同价款内,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2.2.27分包人未履行本协议义务,应依据本协议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发生事故的应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
3.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3.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分包人的项目经理应及时向承包项目经理进行书面报告,由工程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分包人的法定代表人须在24小时内抵达事故现场。由工程承包人组织分包人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分包人须全面配合工程承包人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分包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3.3工程承包人、分包人须根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结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与处理。
3.4因分包人未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事故发生或未杜绝事故的,工程承包人所遭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它有关部门的经济处罚及其它直接经济损失之总额,均作为分包人的违约金,由分包人支付给工程承包人,或由工程承包人在分包人履约保证金或其它应付劳务(专业)分包人款项中直接扣除。
4.违约责任
4.1工程承包人违约责任
工程承包人未能履行本协议第2.1款项下义务的,承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的经济处罚与处理。
4.2分包人违约责任
4.2.1经工程承包人检查发现,分包人在工程现场无安全生产责任明细,或无
记录的,首次应承担500元的违约金,第二次检查如故的,违约金按2倍计算,第二次如故的,违约金按3倍计算,以此类推。
4.2.2经工程承包人检查发现,分包人在工程现场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无操作规程的,首次应承担500元的违约金,第二次检查如故的,违约金按2倍计算,第二次如故的,违约金按3倍计算,以此类推。
4.2.3经工程承包人检查发现,分包人未能配备或足额配备具有安全管理、监督资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按规定每少一员,劳务(专业)分包人须承担1000元的违约,自检查之起,每员每迟到岗一天,承担200元的违约金。
4.2.4经工程承包人检查发现,分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的,每发现一例,分包人须承担100元的违约金;进入现场时,未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交工程承包人项目部交验,未将其复印件在工程承包人处备案的,每发现一例,分包人须承担50元的违约金。
4.2.5经工程承包人检查发现,分包人在没有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指导下,已具体实施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等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属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施工,分包人须承担该工程造价的10%的违约金。
4.2.6经工程承包人检查发现,分包人的作业人员在实施工某分部或分项工程时,分包人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施工技术书面说明及交底,或其书面说明及交底记录中没有相应作业人员的签字,每少一人在其书面说明或交底记录上签字,分包人应承担20元的违约金。
4.2.7经工程承包人检查发现,分包人的施工作业现场,没有按本协议第2.2.9款的约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该安全警示不论其它合同是否有约定属于分包人负责设置,但只要已有分包人作业人员在施工,此类标志,每少一处,劳务(专业)分包人应承担100元的违约金。
4.2.8经工程承包人检查发现,分包人的施工作业现场,没有 按本协议第2.2.10款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约定采取相应措施,或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保护的,每发现一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因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保护造成第三人伤害的,由劳务(专业)分包人全额承担第三人的伤害责任。
4.2.9经工程承包人检查发现,分包人的不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工程承包人现场项目部规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或工程承包人项目部的规定,对分包人的处罚额,作为分包人的违约金。分包人的作业人员或其它任何人员,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住宿的,每发现一员,分包人应承担100元的违约金。
4.2.10经工程承包人检查发现,分包人在无专项防护措施方案,或专项防护措施方案未得到相应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可能造成损害毗邻在建工程或地下管线等处施工作业的,分包人应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
4.2.11经工程承包人检查发现,分包人未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定,未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按工程承包人项目部的规定的处罚额,作为分包人的违约金。因此被有关部门对承包人处罚的,该处罚额也作为劳务(专业)分包人的违约金。
4.2.12经工程承包人检查发现,分包人在工程现场无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由分包人承担500元的违约责任,分包人未按本协议第2.2.14款的约定设置齐全的安全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或在入口处无明显标志的,该类安全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及其入口处标志,不论其它合同是否有约定属于分包人负责设置,但只要已有分包人作业人员在施工的,劳务(专业)分包人应承担1000元的罚款。
4.2.13经工程承包人检查发现,分包人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每发现一员(件),分包人应承担50元的违约金;分包人对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无书面告知,若其书面告知未经作业人员签字确认的,分包人应承担每人次200元的违约责任。
4.2.14经工程承包人检查发现,分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或作业方式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存在安全问题,但仍然有作业人员从事施工的,每发现一处,分包人应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
4.2.15经工程承包人检查发现,分包人违章指挥或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或以来自其他任何一方的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未予拒绝的,每发现一次,劳务(专业)分包人应承担1000元的违约责任。
4.2.16经工程承包人检查发现,分包人在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无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无查验记录的,不论是由劳务(专业)分包人还是工程承包人或是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每发现一件(台),分包人应承担200元的违约金。
4.2.17经工程承包人检查发现,分包人在使用的施工超重机械或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施,无验收记录或验收未合格的,不论其提供者是何方,劳务(专业)分包人已在使用的,每台(套、件),由分包人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
4.2.18经工程承包人检查发现,分包人对所涉安全的机械设备、用具、设施、周边环境、职工健康状况、现场安全交底教育的检查记录少于每周一次的,每少一次,分包人承担500元的违约金。
4.2.19经工程承包人检查发现,分包人对其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培训情况在个人工作档案中无记录或记录不足每年一次的,每人次,劳务(专业)分包人应承担100元的违约金;对进入本工程的作业人员,无
培训及已考核合格记录的,每人次,劳务(专业)分包人应承担150元的违约金。
4.2.20经工程承包人检查发现,分包人在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无具体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的,分包人承担500元的违约金。
4.2.21经工程承包人检查发现,分包人对其从业的作业人员未按本协议第2.2.23款履行告知义务,或其告知内容不齐全,或其告知的书面文件无相应作业人员签字的,分包人应承担按每人次50元的违约金。
4.2.22经工程承包人检查发现,分包人未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无相应保险单,按其未办理保险单的人数,分包人应承担每人50元的违约金。
4.2.23工程承包人依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工程承包人及工程承包人现场项目部的规定,对分包人的作业人员及其现场管理人员的处罚金额,均作为分包人的违约金。
4.2.24经工程承包人检查发现,分包人已进场人员,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附有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址、健康状况、身份证号码、进场日期等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的,分包人承担的违约金(按未提交花名册的人数,第人每延误的天数10元计算);退场前,未向工程承包人提交相应的退场花名册的,由分包人承担违约金(按未提交花名册的人数,第人每延误的天数10元计算)。
4.3分包人出现上述违约行为时,由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安全管理员,或工程承包人安全主管部门向分包人发出《安全协议违约约金缴纳通知单》(详见附件格式),分包人应在接到此《安全协议违金缴纳通知单》后的5个工作日,到工程承包人指定的部门缴纳。若分包人接到《安全协议违约金缴纳通知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未向工程承包人指定的部门缴纳违约金;或分包人拒收《安全协议违约金缴纳通知单》的,由工程承包人在分包人的安全协议履约保证金或其它应付分包人的任何款中直接扣除。
4.4分包人若对工程承包人发出的《安全协议违约金缴纳通知单》不服的,应按本协议约定的争议的办法解决。分包人完全同意 并接受,在《安全协议违约金缴纳通知单》下达后,其违约金先行向工程承包人缴纳或由工程承包人在其安全协议履约保证金或其它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按分包人通过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工程承包人的《安全协议违约金缴纳通知单》被驳回的,由工程承包人在被驳回后的5个工作内,将分包人已缴纳的违约金或工程承包人已在其它应付劳务(专业)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的违约金,退回给劳务(专业)分包人。
5.争议
双方应本协议的履行有争议时,均应向工程承包人的工会提请裁决,也可向工程承包人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工程承包人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协议裁定。
6.其它
6.1本协议已有约定的按本协议约定,尚未约定的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或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6.2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副本由双方分别各自提交主管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3附件:《安全协议违约金缴纳通知单》(格式)
工程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