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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口厂区冬季采暖措施合同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03日
6.2.1.3材料代用
l   由承包人提出的,需经设计单位认可,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实施;
l   由发包人提出的材料代用,需经设计单位认可。材料代用签证按程序审批批准后,造价方可调整。
6.2.2 设计变更
6.2.2.1发包人将从严控制设计变更:a因发包人提出调整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引起的投资增减;b在合同履行中因发包人原因(保产)导致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减;c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的重复施工。承包人可按经发包人批准、设计单位正式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为准进行造价调整。
6.2.2.2设计变更造价调整:设计变更导致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按实调整,计价按合同约定。
6.2.2.3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措施费等费用不予增加。
6.2.3 现场签证
6.2.3.1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以合同为依据对工程内容进行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原稿不完全作为承包人工程结算的依据,凡属于项目设计(或变更)范畴的工作内容,其现场签证不作为结算依据,以正式设计文件为准;施工障碍物处理,发包人现场签证作为结算依据进行造价调整;其他签证,应由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发包人根据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进行确定是否作为结算依据。
6.2.3.2施工障碍物包括地上地下管线、道路设施、电力及通讯设施、混凝土构造物、大型基础设施、地下文物等,确实影响正常施工工序进行的,办理障碍物清理现场签证。运行线路的迁移属于设计范畴;地质结构或者地形条件的差异不属于地下障碍,属于地基处理范畴。
6.2.3.3现场签证要写明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者、相关图纸编号、原因以及涉及到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规格、型号等,工程量不论增减均应记录。
6.2.3.4现场签证可用简图描述的,应按制图规则画图;可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不能只签署工日、台班。
6.2.3.5现场签证要随时办理,不能拖后补签,涂改无效。对于重大的现场签证要求保留现场照片或录像,具备第一手原始资料。
6.2.3.6土方工程的签证应基于土方的总体平衡方案,要有土方的来源去向、开挖时的自然地坪标高、土质分别情况、挖土方式、土方运距,不能重复签证。
6.2.3.7涉及费用计算的施工方案必须进行实施确认签证,对无法计量的部位、方案修改部位、工程量削减部位要详细记录。
6.2.3.8对签证范围内的施工内容,承包人可根据需要,要求发包人予以前期确认性签证后再行施工。
6.2.4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取定范围以外的工程内容、甲供材料代用、施工障碍物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计价原则:
6.2.4.1 计价办法按本合同条款中3.2执行。
6.2.4.2 综合单价以外的可调价材料及未计价材料,承包人应根据设计图纸、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合同清单外项目未计价材料的采购计划,并且按照《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合同计价管理办法》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清单外项目未计价材料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市内采购材料在采购十日前,市外采购的材料在采购十五日前,将未计价材料认价申请表报发包人审核。审核后的未计价材料价格作为办理工程预、结算的依据。如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上报有关资料,发包人有权按采购期市场价的百分之八十给予定价。
6.3其它
6.3.1混凝土必须采用商品混凝土。工程量清单中混凝土按设计标号组价,未确定设计标号的混凝土暂按C20标号组价(混凝土垫层按C10组价),当混凝土设计标号调整时,综合单价按照每增(减)一个标号增减10元/m3进行调整。
6.3.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以平米计价的建筑物,其混凝土设计标号与投标文件中标号不同时不作调整。
6.3.3由于砼种类(不包括耐热砼)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减结算不做调整;设备及钢结构的二次灌浆用料、抗渗、防冻等各种添加剂在综合单价中已综合考虑,品种变化结算不作调整。
    6.3.4若发包人书面要求基础回填必须采用石粉、砂、石,费用方可调整,如属承包人自愿回填,费用承包人自负。
6.3.5承包人的投标综合单价组价明细为解决费用纠纷的重要依据,组价明细中不明确的发包人有权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费用处理。
6.3.6承包人正式上报的预结算,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若上报值超出核定值±5%以外部分,造价咨询机构计取的审价追加费(按分专业单位工程为计价单位,每个计价单位的核减与核增额是预结算中子目核减与核增的代数之和超出核准审核值的5%部分乘以4%计算)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款中代扣支付给造价咨询机构。预算审核和结算审核实施核减与核增的代数和累加计算。
7.1承包人按工程进度计划,根据材料、设备采购周期(见附表)提前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计划、设备需用计划,以满足施工进度要求。一般包装设备发包人送至现场,卸车由承包人负责(包括人员、卸车设备等)。大型设备到达发包人厂区后,承包人派遣专业人员携带工器具负责装卸车,吊装运输机械及捆绑材料由发包人提供,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7.2承包人必须遵循《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太钢技改工程设备供应办法》,办理甲供材料、设备领用手续。承包人到太钢指定地点领取。大型设备提前一周,中小型设备提前三天报设备领用计划。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其合格证原件、设备的随机文件等暂由发包人保存,承包人持复印件进行质量报验,交工验收时发包人将合格证原件等转交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的合格证、材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在工程验收时作为正式移交资料提供给发包人。
    7.3周转料具所用的材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工程所用的商品混凝土、集中搅拌混凝土中的水泥及特殊施工措施费中的所有材料发包人不供,由承包人自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费用中,不另计算。
7.4其他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所选择的供应商应经发包人认可,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选择国内或国际知名品牌。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必须提供有效的质量保证书的原件和材料复检报告的原件报甲方审核,否则不得用于工程。用于本工程的消防器材,必须是经消防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否则不予结算。
    7.5发包人提交给承包人的设备、物资,承包人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管,损毁、丢失由承包人赔偿。承包人对已安装的设备在移交前有保护责任,发生损毁、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8.1图纸交付
发包人(按设计资料交付进度)向承包人陆续提供完整的五套施工图纸、说明及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份数时,发包人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8.2竣工图纸管理
8.2.1工程交工验收后承包人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交付全部竣工图及全部资料。
8.2.2竣工图按照单位工程完成时间编制,在单位工程完成后30天内整理完成。经发包人预审合格后承包人存放,待工程全部竣工后45天内交付发包人。
9.1本工程涉及的引进合同由发包人负责执行及归口管理,其外事管理按发包人《引进合同外事管理办法》执行。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在引进合同执行和外事管理方面的管理。 
9.2承包人必须选派素质优良(具有较好专业及外语水平)的施工代表与外商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口,配合发包人执行本工程引进合同。
10.1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合同工程造价10%的银行履约保函。
10.2工程预付款为:无预付款
10.3工程进度款:无进度款。
10.4工程结算
承包人在工程投产后45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项目交工验收证书(包括经由发包人认可的完整竣工图)、交工结算资料、发包人签证及相关资料、材料核料手续等。发包人收到上述材料,审核合格后45天内办理完结算。
承包人必须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配合造价咨询机构及发包人对工程结算的审核,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该工程的结算权利,发包人有权终止该工程的结算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承包人未能积极配合造价咨询机构及发包人对已提供了的工程结算的审核,造价咨询机构及发包人有权按自己的理解独立完成工程结算,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该工程结算的申辩权利。
11.1发包人组织机构与职责
11.1.1 发包人负责工程全过程的管理工作,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并服发包方代表管理。
11.2施工环境与条件
11.2.1施工现场:本工程施工场地毗邻(生产区域),为保证施工及生产需要,当施工与生产发生矛盾时,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协调,密切与生产配合,确保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
11.2.2施工用电: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出的用电申请,负责提供现场的供配电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办理;承包人负责低压配电箱以下的设施配置及维护管理,发包人按表及用电价格计取电费。
11.2.3施工用介质:施工用介质主干管由发包人敷设到施工标段或邻近区域内,支管由承包人自行敷设,符合平面审批规定。不具备设置主干管的介质供应,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负责施工用介质主干管的维护及计量设施管理,承包人负责交接点至使用点设施的维护管理,承包人安装经发包人计量鉴定合格的计量表,发包人按表及市场价格计取费用。
11.2.4施工通讯:如承包人需发包人提供通讯协助,发包人厂负责提供帮助,通讯的设施及使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2.5施工排水:发包人负责提供场地排水汇集点(总排水沟或排水井),承包人在其施工现场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现场排水畅通。
11.2.6施工用地、堆场及临时道路:各施工区域内的用地、堆场及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设置,发包人审批后实施,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1.2.7施工测量:发包人负责提供本工程高程及平面测量控制点,施工平面控制网由承包人自行设置,布网方案报发包人批准,符合平面审批规定。
11.2.8行车(天车)实物交接后,承包人如需借用可与项发包人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间行车(或天车)的维修、维护由承包人负责。
11.3承包人工作
11.3.1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已有设施设备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生产故障停机或设施设备的损坏,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1.3.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现行有关规定加强混凝土、大型机械、渣土,以及人员和车辆进出厂证、老厂区地下管线保护、防汛、标准化工地建设等方面的管理。
11.3.3承包人按投标文件及澄清后所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人员进场后,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撤出或更换。
11.3.4承包人钢结构制作、行车安装、压力容器安装及防水工程等的专业施工队伍必须报发包人确认资质后,方可承担施工任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监检资料需向发包人确认
11.3.5承包人现场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及施工队伍进场,需经发包人确认同意,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居住及设置生活服务设施。承包人施工临时设施采用统一颜色彩板活动房或集装箱。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工装必须整洁并有承包人明显标识。
11.3.6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带与工程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责任,造成进入现场的无关人员受到伤害的,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11.3.7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发包人要求报送开工报告和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方案、质量计划书及单项安全措施,并按发包人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11.3.8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日期,按时报送年、季建设计划、资金计划和月度施工计划及相应的统计、财务报表,并确保发包人下达的年、季计划的完成。有关计划、统计和财务的管理均按发包人有关规定执行。
11.3.9承包人负责在其承建施工标段区域周围的标准封闭围挡,标准立面见下附示意图: 

11.3.10发包人供应材料,承包人节余时,凡未使用完的合格材料可按原供价交回发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施工图计算为依据),不得私自变卖或外运,现场发生的钢材料头,按发包人规定的回收价交发包人有关部门。
11.3.11设备附带的包装物、加固支撑,承包人无权变卖或处理,拆下后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回收。
11.3.12承包人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现场要求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
11.3.13承包人在其承建施工标段施工现场设立“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安全施工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施工平面布置图)。
11.3.14施工现场不得堆土及建筑垃圾,多余的土方及建筑垃圾处置,执行项发包人管理规定。
11.3.15承包人在其承建施工标段区域与主干道相连接的路口,必须设置洗车装置。
11.3.16环保、安全管理按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定的安全、环保协议书执行,涉及政府规定的由承包人负责与政府协调,发包人协助。消防和治安管理执行发包人治安、消防管理规定,涉及政府规定执行相应规定。
11.3.17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对总平面管理和现场平面管理的要求,现场设施搭建必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搭建方案实施。严禁擅自乱建或扩大面积。未经批准承包人自行搭建的临时设施,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拆除,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费用及责任。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必须及时、无偿地将所有临时建筑、剩余材料、物资全部拆除撤离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承包人如逾期不迁,发包人有权强制清场,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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