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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口厂区冬季采暖措施合同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03日
12.1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隐蔽条件后,承包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书面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经甲方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隐蔽。
12.3甲方对施工隐蔽质量有疑问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2.4承包人未通知甲方,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甲方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2.5发包人为加强总图管理,保证总图管线竣工图的正确性,本工程室外地下管线施工中,承包人在管线铺设完回填土方前,必须由承包人专业测量人员测定管线走向、坐标位置,按实测结果绘制竣工图(包括同周围建、构筑物的相对位置)后报甲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经复测无误后方可回填土,并留有地面标志。
13.1工程验收的含义
13.1.1工程划分是指承包人(或发包人)根据国家及行业施工验收规范中有关工程划分标准,对合同工程所包含的内容进行的分解,工程划分应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认定。
13.1.2实物中间交接是指发包人需要使用已基本竣工的(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接收的)且已具备相对独立照管的单位或部分工程时,承包人向发包人办理的实物移交。
13.1.3交工验收是以单位工程为验收单元,承包人完成了该单位工程的所有施工内容且收集、整理完毕相关图纸、资料,经过自检合格提出申请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的验收。
13.1.4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承包内容(质量保修内容除外)后,由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3.2验收申请报告
13.2.1交工验收申请
按照工程划分,当某一单位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甲方报送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1)      承包人办理了工程实物中间交接证书。
(2)      合同约定完成了该单位工程的全部承包内容,并经过工程质量验收和评定。
(3)      承包人处理完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尾项和质量缺陷。
(4)      承包人收集、整理齐备了该单位工程竣工图纸(包括电子版)、资料(包括随机资料、保证资料)、技术及质量等施工文件。
当合同工程只包含一个单位工程时,交工验收时还须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验收合格时,交工验收证书可视为竣工验收证书。
13.2.2竣工验收申请
 按照合同承包内容及工程划分,当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甲方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         承包人办理了合同所包含的所有单位工程的交工验收证书;
(2)         施工队伍已撤离,且已竣工清场。
(3)         发包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3.3工程验收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4.2款约定提交的交工(或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3.3.1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交工(或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验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发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发包人同意为止。
13.3.2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交工(或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3.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由承包人限期修好,经发包人、发包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由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
13.3.4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发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交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4.3.1项、第13.3.2项和第13.3.3项的约定进行,直至验收合格。
如果由于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不能按预定目的使用,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延长质量保修期。
工程验收时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因此导致的工期拖延,发包人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考核条款与上述规定合并执行。
13.3.5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3.4档案移交
13.4.1本工程按照试运行时间完成联动试车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办理实物交接,除按现行发包人档案管理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交工资料外,还应附全套电子版(CD光盘)交工资料。
13.4.2本工程交工验收的程序、标准及要求等,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有关交(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执行。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合格证至少保证一份原件,由承包人产生的资料至少保证两份原件。
13.4.3如未按时交付工程档案,结算时按工程造价的1%交付违约金,逾期不能按规定交付竣工档案,又没有及时与档案管理部门重新延缓期限的,每月按违约金的10%加收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人从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承包合同价中包括为完成本合同承包人所应缴纳的所有税款及费用,本地施工单位自行缴纳,外地施工单位由发包人代扣代缴。
十五、合同变更、解除
15.1 承包人出现如下但不限于如下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5.1.1承包人处于破产、停业清理、解散、被转让、被清算等境地;
15.1.2承包人转让本合同工程,未按发包人要求限期改正的;
15.1.3承包人擅自分包本合同工程,未按发包人要求限期改正的;
15.1.4承包人已明确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
15.1.5承包人因为第三方干预(管理部门不批准或其他第三方的阻挠)而无法正常开工的(为施工需要而进行的“三通一平”工程,不视为正常开工);
15.1.6承包人拒不纠正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所存在的缺陷或拒绝重新检验、验收的;
15.1.7承包人弄虚作假冒用、借用他人资质的,或隐瞒其资质等级的。
合同完全没有履行而被解除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金额(履约保证金)全部没收,发包人直接向履约保函开具方要求支付;承包人没有提交履约保函的,须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赔偿损失。
合同被解除时已得到部分履行的,按照未完工程量占全部合同工程量的比例确定没收履约保函金额(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承包人没有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的,按照相应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赔偿损失。违约金、损失额由发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有权从已完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或索赔履约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
15.2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实际建设进度未能达到工程进度计划的节点要求,发包人及时向承包人发出通知,通知发出七天后,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虽采取一定的措施,但措施无力,工期仍失控,调整计划后影响后续工作而导致总工期无法保证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或变更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责任。
15.3如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拒不整改的或返工处理后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责任。
15.4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全部或部分无法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金额(保证金)将被全部或部分(根据工程量比)没收;没有提交履约保函(保证金)的,以单位工程建安总价的10%或全部工程建安总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须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损失额包括但不限于已付工程款、拆除费用等损失。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由发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有权从工程结算款项中扣除,或索赔履约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
15.5合同被解除后,对已完工程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结算。发包人在未收回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额及其他费用以前,不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15.6合同解除或变更后,承包人对已完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并不免除,合同附件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仍然有效。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无力或不适合承担已完工程质量保修任务的,可委托第三方承担质量保修任务,质量保修期间的费用和损失赔偿最终仍由承包人承担。
15.7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程及现场工程设备、材料有看管不被损坏、丢失的义务,直至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接管。由于没有尽到合理的看管义务,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从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或索赔履约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
15.8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如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承包人必须将他为本工程合同目的所签订的有关提供任何货物、材料、服务等的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为本工程目的编制的文件、设计应发包人的要求也一并转让给发包人的,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
15.9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4日内从现场撤出其人员(必要的现场看管人员除外)、机具、设备,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清场,承包人损失自负。
15.10发包人、承包人可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后的权利、义务双方可进一步协商重新签订协议。
15.11发生不可抗力后,工程合同的继续履行从法律上或者实际上成为不可能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损失及责任的承担根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15.12单方选择变更或解除本工程合同的,自变更或解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生效,通知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方选择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利,亦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发生的任何争端,应首先采用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功,双方同意将因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文件而产生的争议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此期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或延误工期。
17.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系指某种异常的事件或情况:一方无法控制的;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准备的;发生后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主要不是由另一方造成的。
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地震及自然灾害。
17.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修复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7.3.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17.3.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7.3.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害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7.3.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7.3.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7.3.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7.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十八、其他规定
18.1合同双方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合同双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图纸、资料及有关说明提交第三者或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商业行为。否则,合同另一方有权予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18.2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至本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28日一直有效。
承包人不按规定延长履约保函有效期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后28天的,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
18.3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后,可签定补充协议。
十九、合同生效
20.1合同共61页,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发包人三执,承包人执三份。
20.2本合同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分别保存。
20.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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