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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工教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02日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5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6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7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8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9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10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11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12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13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4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15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16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煤矿安全管理与安全培训
        安全检查员岗位责任制
        1、在安全副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安全检查工作。
        2、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人员安全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向调度室及领导汇报。
        3、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坚决制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4、参加项目部有关的安全检查,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每班三汇报制度,及时填写巡回检查图表。
        5、参加安全业务培训,熟悉有关“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安全检查的方式方法
        安全检查工作分4步通过观看各种文件、规程、责任制等现场情况,通过分析和判断来做出决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整改通知
        内容包括查思想、制度、安全设置、查隐患、查事故处理
        管理办法1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 2、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制度。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5、煤矿安全监察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 6、煤矿安全监察监督约束制度。 7、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与事故调查
        发生事故后该怎么办?
        ①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②单位负责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③按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瞒报、谎报、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未查清、职工群众未受教育、整改措施未落实、责任者未追究不放过事故直接原因:能量源或危害物质失去控制,使人员或物体不能安全承受出现事故。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为防止事故,从宏观上如何考虑消除引起事故的原因
        通过事故原因分析,找出引以为戒的教训,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控制质量源或危害物质,按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工作,消除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自救器
        煤矿井下发生火灾、瓦斯和煤尘爆炸事故时,都会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气体,此时多数遇难矿工不是由于爆炸和燃烧直接受到伤害,而是由于有害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造成间接伤亡。在发生煤和瓦斯或二氧化碳突出书故时,也因氧气浓度大大降低,使矿工窒息身亡。因此,《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一个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自救器是一种体积小、重量轻、便于携带的防护个人呼吸器官的装备。其主要用途就是在井下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或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供井下人员佩戴脱险,免于中毒或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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