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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12日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是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
        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99号、104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牢固树立“生命红线观”理念,着眼于巩固、深化和提升,在改革创新上下功夫,在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上见实效,扎实推进“‘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安全生产活动年”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各项工作,努力提高煤矿安全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为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安全目标:全省煤矿原煤事故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遏制零星事故,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3以下,力争0.1以下,实现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重点工作:
        一、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目标考核
        1.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以贯彻“双七条”为总抓手,紧紧扭住矿长(包括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不放松,深入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对达不到“双七条”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暂扣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注销矿长任职资格,依法关闭该煤矿。
        2. 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创新完善监管方式手段,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建立煤矿安全诚信公告公示制度,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煤炭管理部门与矿长谈心对话机制,强化无缝隙监管,避免以罚代管、一停了之等现象。依据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等要求,严格按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验收责任,中央企业煤矿由所在地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得交由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3. 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管理。煤矿托管必须为整体托管,避免就矿井生产、安全等活动中一个或多个环节进行托管。委托方承担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托管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承托方实施托管后,不得再将被托管煤矿委托第三方进行托管。
        4. 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逐级分解、下达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继续实行安全风险抵押、安全考核和安全奖惩三项制度,完善矿长安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力度,严格执行“一票否决”。严格执行省安委会《事故警示通报制度》(鲁安发〔2013〕33号),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落实。对年度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事故、年度发生两次及以上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事故的煤矿,取消其矿长任职资格,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对相关部门或企业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对发生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视事故损失和影响等给予相应处理。
        二、深化“双基”建设,筑牢安全生产根基
        5. 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持之以恒地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做到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对达不到三级标准化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推行优质工程评比活动,作为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依据。将标准化工作作为建设煤矿投产验收和停产煤矿复产验收的前置条件,达标方可进行投产或复产验收。
        6. 加强区队班组建设。煤矿要健全完善区队、班组建制,确保班组安全生产基本配置。规范区队长、班组长选聘工作,切实加强区队自主、班组自治和员工自律管理。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优秀班组、班组长创建活动。认真落实班组长现场管理责任,凡本班组发生死亡事故的,班组长一律免职。
        7. 加强群众安全监督工作。认真落实省总工会《关于认真开展“查身边隐患、保职工安全、促企业发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的实施意见》(鲁会〔2013〕98号),发挥工会组织体系健全和联系职工广泛的优势,发动职工查找身边安全隐患,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煤矿企业要在矿井每个班组配备群监员,且不得由班组长兼任。强化群监员培训和管理,完善考核、考评、选聘和颁证机制,推动群防、群控、群治的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8. 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煤矿企业要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将结果报告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并向从业人员公布。煤矿必须优先使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每年组织一次工人健康查体,按规定执行疗养制度。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考核,定期通报情况。
        9. 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机制。按照国办发〔2013〕99号、安监总煤办〔2009〕135号文件要求,研究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标准和办法,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和失信惩戒制度,定期开展诚信评价工作。对失信的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特别是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规严肃处理。
        三、实施科技兴安,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10. 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财企〔2012〕16号文件要求,制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计划,按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健全完善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监督机制,严肃处理、处罚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煤矿企业。
        11. 加快推进煤矿“三化”建设。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应的技术与装备,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逐步淘汰炮采。开采厚煤层厚度小于6米的矿井,鼓励使用一次采全高综采工艺。有条件的大中型矿井岩巷积极使用综掘技术。对小型煤矿因实施机械化改造而提升的能力,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推广井下运输无轨化,有条件的矿井积极采用单轨吊、全皮带化运输等,逐步消灭小绞车和地轨运输。大力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逐步实现井上下人员、设备、生产作业环境以及生产系统的远程监测监控,推广安全生产5F协同管理法、井下无线移动可视系统等先进方法和技术,推进“智慧矿山”建设。要加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维护、培训和演练,确保正常运转、发挥作用。
        12. 大力开展科技攻关。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加快安全科技成果推广,加强煤矿安全难题攻关。在抓好煤矿“五大自然灾害”防治技术攻关的同时,重点研究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研制应急供电设备和移动平台、能够快速打通“生命通道”的先进设备等救援装备,着力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
        四、排查治理隐患,消除事故发生根源
        13. 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煤矿建设、生产期间,必须查明开拓开采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和开采条件,特别是开采新煤系(组)或开拓延深区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运用物探、钻探等综合勘探技术进行补充勘探;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要及时修编相应的地质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14. 突出危险点、关键点和薄弱点隐患排查。进一步完善“专家查隐患、企业抓整改、部门抓监督”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突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及管理上的缺陷等,重点查摆矿井通防、水害、冲击地压重大灾害隐患,以及顶板、机电运输管理薄弱环节,明确各类灾害隐患威胁严重矿井名单。对排查确认的各类隐患,严格“六落实”,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限期销号。
        15. 加强隐患闭环管理。要切实将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矿井、区队、班组和个人,规范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监督、销号全过程管理,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隐患排查治理闭合机制。在谁的责任范围发生问题就追究谁的责任。
        16. 创新隐患排查治理方式。要积极创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式,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隐患排查整改的先进管理,学习借鉴“一卡一表一手册”等安全管理模式,推进隐患外置市场化运作,提高安全预防控制能力。
        五、加强技术管理,提升灾害防治水平
        17. 健全技术 。煤矿必须设立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配备采掘、通防、防治水和机电专业专职副总工程师和部门负责人,冲击地压矿井配备防冲专业专职副总工程师,配齐采、掘、机、运、通、地测、安监、调度等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生产定员总数不少于5%,专职安监人员不少于3%。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 ,倡导实行总工程师兼任第一生产副矿长,在矿井开拓方案、生产系统调整等重大技术问题上,赋予总工程师特别决策权;当出现危及矿井安全的技术问题时,赋予总工程师一票否决权。依托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体系,建立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家信息库,充分发挥专家技术人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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