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编号:晋安监 。 为保证安全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使监督工作有序开展,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履行好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抓好施工过程安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本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一、工程概况及管理人员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结构类型: 合同造价: 建设规模: 层数/跨度: 建设单位: 资质等级: 业主代表: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
总监理工程师: 执业资格证号: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安考证号:
联系电话:
项目技术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安考证号: 专职安全员: 安考证号: 专职安全员: 安考证号: 主要分包单位:
名称: 资质等级: 名称: 资质等级: 名称: 资质等级: 其他有关单位:
名称: 资质等级: 名称: 资质等级: 名称: 资质等级:
二、监督组织
我站委派 等 人组成安全监督小组对该工程实施安全监督,其中, 为主监督员。
1、姓名 ,电话
2、姓名 ,电话
3、姓名 ,电话
三、安全监督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一)安全监督起止时间
监督机构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开始实施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在工程建设完工后,监督机构签发《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之日起,监督机构结束监督。
(二)安全监督方式
采取随机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查阅施工过程有关文件资料和现场实体情况、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履行
情况、反馈检查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工程项目整改落实等。
(三)安全监督频次
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在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每阶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抽查。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照工程特点每项工程进行不少于三次的安全抽查。
结合监督机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和本工程实际情况,本工程的安全抽查总次数为 次。
(四)抽查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行为主要内容
建设单位:
1.是否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
2.是否按规定要求,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3.是否组织和督促监理、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文件、会议要求,整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
4.是否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
5.是否制定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6.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预防控制体系。
7.是否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篇二: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计
划
书
洪湖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工
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湖北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
程安全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
本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一、工程概况
二、安全监督依据:
1、《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
务院397号令);
3、《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
4、《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5]184号);
6、《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鄂建设规[2009]01号);
7、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
三、安全监督的方式和流程:
1、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程序性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程序性审查为一次性审
查,现场监督检查分为计划监督巡查和随机监督巡查。
2、巡查流程: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查看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情况;检查相关人员
履行安全职责情况;反馈巡查意见,通报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做出
书面安全巡查记录。
3、根据工程的工期及主要参建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实施安全监督巡查。
四、安全监督内容
l 对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1)与工程安全施工有关的资料及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用的情况;
(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相邻建筑
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4)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
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5)统筹协调同一项目施工过程中多个施工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
2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1)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真实的勘察文件,制定保证各类管线、
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措施的情况。
(2)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地情况;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
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3对监理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1)制定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理措施及检查落实情况;
(2)审查施工企业施工证照的有效性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3)检查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以及实体安全防护情况;
(4)审核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预防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
(5)审查和监督落实施工企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情
况;
(6)审核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性能及使用安全情况;
(7)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验收情况;
(8)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结果复查、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
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执行停止施工指令等情况。
4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1)证照有效性情况,主要包括:
a、工程总承包以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b、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配备在岗情况;
c、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及实名在岗情况;
d、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检证、检验合格证;
e、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证照。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a、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b、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c、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按照jgj59标准检查情况;
d、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e、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f、建筑起重及特种设备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及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制度;
g、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方案论证制度;
h、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i、意外伤害保险及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j、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k、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对项目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l、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制度。
(3)抽查工程实体安全防护情况,主要包括:
a、作业、办公、生活三区分离情况;
b、安全防护用品、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及规范使用的情况;采用新材料、
新结构、新工艺或特殊结构施工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c、临时施工用电体系、消防设施、洞口防护及临边防护、脚手架搭设、基坑支护、
作业层防护、模板支撑体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料和卸料平台的搭设等方案制定、
审核、设置和使用情况;
d、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登记、公示及监控记录情况;
e、企业自查、监理检查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巡查
时下达的各类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的执行及回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