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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1月0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绥化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绥消安[2011]10号)文件精神,坚决预防和遏制建筑工程火灾事故的发生,保证建筑施工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精神为统领,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遏制火灾事故为目标,以在建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为重点,开展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坚决防止各类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秩序。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促使企业在建项目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制度,提高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和技能,消除火灾隐患,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全力抓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防控工作,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规范建筑施工行为,改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
        三、工作任务
        重点打击部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导致未经许可擅自施工、使用不合格外保温材料、堵塞消防车通道、搭建简易建筑充当宿舍、违章用火用电等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
        1、消防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消防设计文件是否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
        2、施工现场使用外墙保温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了阻燃材料或不燃材料;
        3、各施工企业是否成立了消防专项检查小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在建建筑内应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的临时醒目标志及临时照明;
        5、施工现场应当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并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
        6、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民工宿舍用电严禁私扯乱拉,不准用电取暖和使用大功率的电器,宿舍内不准生火。民工宿舍、木工棚、各楼层等必须在适当和显眼的位置放置灭火器,消防用水应能随工程进度有效覆盖施工现场消防所需的各个部位,并时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无火灾隐患;
        7、施工现场是否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施工现场人员消防 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对从事电、气焊工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和乙炔瓶等危险品的安全距离及存放情况;
        9、加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点工序和关键环节的质量监管;
        10、加强对防高坠、坍塌、脚手架、起重设备和临时用电事故措施的专项检查。
        四、检查方法
        逐个工地现场检查。
        五、时间和步骤
        1、自查自改阶段(5月31日至6月2日)。
        各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带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认真进行排查,深化项目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
         2、集中检查阶段(6月3日至6月5日)。
        安监、公安消防、建设、电业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有在建工各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消防有关规定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将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其限时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当场做出行政行为。
        3、整改阶段(6月6日至6月11日)。
        施工企业按照整改通知单认真逐项整改到位。
        4、验收阶段(6月12日至6月15日)。
        检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整改不力的,要立即停工整顿,并依法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要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建设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录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
        六、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成立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江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安监局局长张立文、公安局副局长刘占海、建设局副局长赵延军、消防大队     等同志担任,成员由以上单位中抽1至2名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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