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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宣贯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23日

为确保全市建设系统执法人员认真吃透新政策,提高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理解和认识,积极做新《安全生产法》的传播者和践行者,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增强红线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宣贯重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
11.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新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九条)
12.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近年来,由于没有采取断然措施导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屡见不鲜。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法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六十七条)
13.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第七十五条)
14.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新法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四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15.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前置程序;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第六章相关条文)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马建明任组长,徐训国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处,负责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指导、协调工作。
各地和各直属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计划安排
(一)宣贯发动阶段(10月15日前)。制定和下发方案,准备相应的宣贯资料。
(二)宣贯落实阶段(10月16日-12月10日)。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讲、座谈、咨询、培训、知识竞赛等活动。
(三)检查督查阶段(12月11日-12月底前)。对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一大步。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形式多样,宣传到位。要利用一切宣传媒体和宣传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地进行宣传,在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普及安全生产防范知识,及时报道各单位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经验和做法。要通过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专题讲座、宣传橱窗等形式,开展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生动活泼的学习、宣传活动。要把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扩大到顶层,发展到中间层,深入到基层的班组,使广大干部群众和企业职工全面了解新《安全生产法》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支持安全生产、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三)举办讲座,强化培训。积极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培训工作,要通过举办短期培训班、研讨会和讲座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做好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让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提高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明确各自职责,了解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和作业规程,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护自身安全。
(四)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将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方案及宣贯落实情况分别于10月15日前和12月28日前报市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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