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法制手段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地方人民政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这一执法行为,更要做到依法行政,于是“依法制特”也提到了相应的日程。当前我国的特种设备依法监管的现状如何?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如何把“依法制特”作为我们监管工作的新常态?是摆在我们每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面前的一个急需解决的新课题。本人从事多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对依法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方面略有感受,现就此谈谈个人的体会和看法。
一、我国特种设备法制建设历程也是推动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重要发展和保障历程
(一)我国特种设备法制建设的简要历程
有“规矩”才成方圆,我国的特种设备立法,准确的说是从改革开放后开始的,在1982年以前,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主要依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实施,这些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实施推动了安全监察工作向经常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掀开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局部建设的序幕。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确立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开启了特种设备监管依法行政的先河,为当时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提供了法规性依据,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正规化和法制化指明了方向。
《暂行条例》施行近20年后,渐渐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须进行“维修”“改造”才能保持生命力。2001年6月,质检总局向国务院提出了修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2003年2月,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3月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监管的范围和监管的职责,为我国特种设备依法监管打下了基础。
2013年6月29日,全国常委会审议通过《特种设备安全法》,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对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统一、全面规范的法律,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这是贯彻落实党的依国的具体体现。《特种设备安全法》厘清了各方职责,强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主要监管方式。《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由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等5个层级构成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正式形成。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向构建“放、管、治”三位一体的质量安全提升新格局迈进,建立了中国特色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系,推进了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方向不断迈进。推动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不断完善。
(二)特种设备法制建设促进和保障了我国特种设备的发展和安全
特种设备法制建设在保障我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的同时,也大大促进了我国特种设备的长足发展,1978年,全国共有锅炉18万台,压力容器(含气瓶)共700万台(只),锅炉、压力容器生重大事故650起,死亡153人。2014年,全国共有锅炉64万台、压力容器323万台,气瓶1.4亿只,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共发生事故69起,死亡80人。在设备快速增长的情况下,特种设备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明显下降。2014年特种设备万台设备死亡率为0.39,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我国特种设备相关产业60年来也呈现出了爆炸式的增长。目前,我国已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单位4万多家,形成了从设计、制造、检测到安装、、修理等完整的产业链。我国已经成为超临界电站锅炉、加氢反应器等重型压力容器的最大生产国,电梯制造总量已经成为世界第一,桥式起重机的最大吊装能力已达2.2万吨、位列世界第一,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生产国、出口国。从以上的数据来看,我国的特种设备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特种设备的法制建设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而而得到迅猛的发展的,尤其是我国特种设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更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特种设备的健康发展,“依法制特”工作的开展大大降低了我国特种设备的事故率,是特种设备安全和发展的保障。
二、我国“依法制特”目前存在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工作也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特别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特种设备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和趋势性变化。主要表现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深层次的矛盾和突出问题日益凸显,比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和监管水平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安全需求不适应、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检验力量与设备快速增长的客观需要不适应、特种设备监管方式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节能工作的需要不适应等,必须通过加快推进改革和安全监管职能转变加以解决。传统的安全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一是安全要求更高。新常态下中央特别强调保证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容不得半点闪失。二是安全风险增大。特种设备数量快速增长、参数不断提高,经济下行压力可能导致安全准入门槛降低、安全投入减少等,这都增加了安全风险。三是监管难度增大。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必须相应加强,传统的监管手段亟需改革创新。
危机未动,法律先行,解决当前上述的问题和矛盾,必须依据法制建设和制度创新,只有完备的法律和完善的制度,并得到有力的执行,才能适应新形势,在新常态下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但目前,在特种设备法制建设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特种设备监管方面的法律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仍不够完善,尽管我国已基本形成了由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等5个层级构成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但有些法律规定仍不够完善具体,很多规定还很笼统,比如说:《特种设备安全法》赋予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对特种设备的节能的监管职责,但对违反节能的单位或个人,如何来处理,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再比如说,对特种设备实行召回制,但如何召回?不召回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还不够完备并形成协调一致的整体,有些技术规范之间的规定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比如《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技术规程》中规定:压力容器安装必须进行监督检验,但新修订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技术规程》则规定:只有医用氧舱的安装才进行监督检验,这让一线从事安全监察的人员感觉很迷茫。这些不致或矛盾的规定需要及时进行整理、对照和修订,使其规定一致。有些技术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特种设备发展的需要,必须尽快进行修改。
二是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保和使用等单位及人员存在法律责任意识不强的问题,由于经济快速发展,使用特种设备的数量和范围迅速增加,从近些年发生的事故原因可看出很多单位在制造、安装、维保和使用特种设备时的安全责任意识和法律观念都比较淡薄,譬如为追求经济效益降低成本投入,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制造、安装或使用“土制设备”的现象时有发生;不重视安全管理
,忽视管理人员的技术和法律常识的培训,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大量存在;还有非法改装旧特种设备以追求低投入,不向监管部门告知改装情况,这些都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破坏了“依法制特”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