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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0月08日
  甲方:                                                                    
  乙方(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意见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振清线二级公路第六合同段土建项目工程结束止。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对经培训考核不合格、安全技能不具备所在岗位要求或认定身体条件不适应所在岗位要求的乙方,有权停止工作或调换其工作岗位。
  3、对乙方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职责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4、对乙方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5、组织或参与调查本项目部发生的事故,并有权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二)甲方的义务:
  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告知乙方和检查落实。
  2、提供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和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按有关规定组织健康检查。
  3、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对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告知乙方。
  4、对女性乙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5、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应立即组织抢险、抢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统计、报告。对乙方的工伤确认,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6、甲方应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为乙方进行工伤保险。
  7、对乙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的特殊贡献者,按本单位考核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有权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改进意见。
  2、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进入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备、事故隐患未排除、不具备生产作业条件而危及生命安全的作业场所。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有权要求本单位组织整改;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4、有权了解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撤离危险场所避险,并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
  6、有权享受国家、集团公司和本单位规定的劳动保护。
  7、根据有关规定有权享受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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