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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承包)消防安全责任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03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同志为                               
         单位防火负责人,负责所租赁(承包)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禁止乱拉乱接线路;
二、若需要拉临时线路或增加电气设备,必须经我单位批准,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
三、加强用火管理,注意用火安全,用火时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做到人走火灭;
四、需要进行改造装修时,必须经我单位同意后,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将审批手续报我单位备案;
五、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严禁私自变更、遮挡或挪用;
六、应配置合理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对所属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扑救火灾及自防自救的能力;
七、服从管理,自觉接受各种安全检查,并对提出的火灾隐患积极进行整改;
  八、租赁者转租经营的,本责任书对承租者继续有效;
九、发生火灾后,租赁(承包)方应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耗费灭火器材的费用等。
 
单位(盖章)           租赁(承包)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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