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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15日
安全监督机关:                   (以下简称甲方)
使用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切实加强我县民用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的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涉爆破案(事)件、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    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存储,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    使用单位的爆破物品存储库(点)要落实“三防”措施,保障不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
三、    严禁重复使用“准购”、“准运”证;
四、    严格使用环节的登记、回收制度、不得丢失、滥用,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五、    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及超范围使用;
六、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存储在专用仓库内,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以及把爆炸物品存放在民房内;
七、    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监督、检查、指导乙方对爆炸物品的运输、存储、使用情况;乙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若违反上述其中之一项规定的,甲方将根据《民用级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列》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此责任书与《云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存储)安全管理合同书》合并使用,以上责任书如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相抵触,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条例》为准。自签订之日起有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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